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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eKausalitaetderFreiheit)。
[14]康德这样写道:
与作为自由的因果性概念不同,作为自然必然性的因果概念只涉及在时间中可规定的物的实存,因而作为现象与它的作为物自体的因果性相对立。
假如人们把时间中的物的实存的规定看作是物自体自身的规定(这是最常见的观念),那么因果关系中的必然性不但以任何方式都无法与自由统一起来,而且它们是以矛盾的方式相互对立着的。
[15]
这段重要的论述告诉我们:第一,自然的因果性或自然必然性的因果性是属于时间起作用的现象界的,这种因果性中的“因”
和“果”
都是经验生活中的事或事态;而自由的因果性则属于超经验、超时间的本体界或物自体领域,这种因果性中的“因”
是先天的道德法则,“果”
则是在这一法则指导下的自由的道德行动。
第二,这两种因果性内涵完全不同,因而是相互对立的。
第三,通常的见解由于把现象和物自体混淆起来,因而试图把仅适合于现象界的自然因果性和仅适合于本体界的自由统一起来,然而,在自然因果性中是永远得不出自由来的。
在肯定自由概念属于本体论领域的前提下,康德进一步区分了“消极意义上的自由”
(Freiheitimande)和“积极意义上的自由”
(Freiheitimpositiveande)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16]前者强调在行为中不违反道德法则,后者则强调自觉地以道德法则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总之,在康德那里,自由是建基于先天的道德法则的,它既与自然的因果性无关,也与人的意志在自然本能驱使下追求幸福的行动无关。
如果人们一定要在自然因果性或自然本能的基础上谈论自由,那么这种自由“也就是一个旋转的烤肉叉式的自由,一旦人们给它上紧了发条,它就会自动地完成自己的运动”
。
[17]
最后我们来考察康德关于实践概念与自由概念关系的论述。
按照康德的看法,在严格的意义上,这两个概念都属于本体论的范围,也只能在本体论的范围内加以讨论。
但流俗的见解总是把现象界与本体界混淆起来,从而造成了这两个概念的误用。
于是康德不得不区分出“遵循自然概念的实践”
和“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
,前者适用于现象界,涉及认识论和科学技术意义上的活动;后者则适用于本体界,涉及本体论和道德规范方面的行为。
虽然康德没有提出“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由”
和“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由”
这样的概念,但如果要在流俗见解的语境中来谈自由,我们又不得不做出这样的区分。
在我们看来,“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由”
是与“遵循自然概念的实践”
相一致的,而“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由”
则是与“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
相一致的。
康德的巨大功绩是把自由的因果性与自然的因果性区分开来,从而在理论哲学的旁边为实践哲学留下了地盘,然而,一方面,由于康德哲学的二元论的特点,它没有把本体界与现象界真正地统一起来;另一方面,它把先天的道德法则或理性立法置于意志的自由之前,从而也就使自由成了一个空洞的字眼。
正如叔本华所批评的:“这显然是一伸手就可以抓住的矛盾,既称意志是自由的,又要为意志立法,说意志应该按照法则而欲求——‘应该欲求’——真是木头的铁!”
[18]在叔本华看来,生存意志不仅是自由的,而且是万能的,它就是自在之物,就是世界的本质。
这样一来,叔本华就为我们重新理解实践和自由概念提供了重要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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