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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一切,一门作为有关限定了的规定的实践工艺学的伦理学很容易就能与之相符。
只要人格性在意欲中意欲着、在行动中行动着,只要人格性的品格特性明显地、合乎经验地共同制约着意愿的朝向,那么,那在应当之绝对要求的伦理形态中贯穿人生统一性的目标给予的统一性,便与人格性的统一性有着本质关联。
反之,每一种新的意愿行为也反作用于品格;意愿行为在习性领域中留下沉淀,而习性又作用于未来的实践,就像——比如——每一个善良意愿、每一种伦理上的克己行为都使得心灵中进一步的善良行动所需要的习常的力量基础获得提高,也就像每一个坏的意愿都削弱了这种基础。
不言而喻,对于意愿或意愿目标的伦理评判因此将传递到相应的人格之习常性质上,甚至传递到有益的或不利的禀性之基础上,后者由此也获得伦理的谓项。
同样不言而喻,在意欲与愿望、评价、情感性的表态以及任何一种心灵状态之间所具有的那种密切的动机引发关联那里,关联中的后一方,即愿望、评价、表态和心灵状态,也被从伦理上而且往往以强调的方式加以承认或抵制。
一种高尚的爱,作为个别行为或者作为持续的情感朝向,在其自身中甚至可能并不包含渴求与意欲,但它却宜于激发起意愿。
凡在它激发起意愿之处,意愿即是——作为由高尚所规定者——一种自身就高尚的意愿。
而对于那些追问绝对当为之事的问题来说,这一点显然要从本质上予以考虑。
最终完全清楚,伦理评判——首先它多么受到意愿及其内在因素[Best?nde]的规定——与对人格的评判不可分割地保持一致,后者又是根据人格的所有品格特性和人格的整个心灵生活而进行。
伦理评判与对人格的评判这二者之间的一致也显示在下述一般观点中:只要自身评价、自身规定和自身教育的能力归属于人格本身,并且在此情况下,那在自身塑造中自觉地按照伦理上的应当规范而行事的能力也归属于人格本身,那么显然,一个人全部的、甚至是那些智性的特性也就一道属于它们本己的伦理领域。
很明显,一切都具有正负价值和价值等级。
然而自身评价推动着自身教育的进程。
于是,知识性的才干[Tüchtigkeit]作为人格中各种真正善的持续源泉(亦即人格之理论知识的持续源泉),就是一种高级的善,不过还并不自在自为地就是伦理的善。
由此,在任何一种情形的职业选择——在其中,知识性才干及其他需要掌握的才干(还要考虑到固有的天赋)在相互竞争着——中,知识性才干都成为伦理评价的对象。
于是,“我应当如何把我的生活塑造成为一种真正的好的生活?”
这个具体的伦理问题,甚至就包含着下述这类问题:“选择那对我来说是绝对当为之事,选择科学职业,或者毋宁说,不选择一种实践职业——这是我的事情吗?”
2.伦理与道德的划界
或许有一个疑问已经纠缠你们很久了,现在是时候来考虑它了。
既然伦理学经常被与道德哲学等同起来,那么我们的伦理学观念得到恰当限定了吗?
可是,正是这种典型说法让我们充满疑虑,而且在这里,“伦理的”
这个概念的一个固有特征在我们看来也是很明显的。
我们反复把“伦理的”
和“道德的”
这两个词作为等价词来使用。
显而易见,我们把后一个词与纯粹仁爱[Mensliebe]的想法和活动联系在一起,尤其是在实践情形中。
在实践情形中,我们为我们自身而渴求和在实践上加以追求的东西(也涉及纯粹的和真正的善),与我们的邻人所渴求的东西或[对于他们来说]值得追求的东西处于竞争之中;自然,对于那些具有否定价值的东西来说也同样如此。
在专门的意义上,利己主义、恶毒、诽谤等诸如此类的每一种想法与活动都是不道德的;同样,任何一种对于共同体的有意伤害、对祖国的背叛、黑市交易等也都是不道德的。
于是问题就在于:对于那为了科学的或工艺学的使命而“真正地被召唤者”
来说——这一“被召唤者”
在这一点上恰恰辨认出他的绝对应当——他对这一使命所做出的奉献因此被标识为当为之事了吗,既然而且如果此当为之事对他的邻人、对他的共同体、最终对人性是有益的,并且他愿意出于这样一种热爱去做而且确实做了此当为之事?然而,引导我们规定的基本思想曾经是什么呢?简要回顾如下:伦理学是关于正确行动的工艺学,或者,由于正确行动是指向正当目的的行动,所以伦理学也是必须关注正当行动的、关于目的的工艺学。
然而如果下述看法也是真实的,即:在任何一种生活处境中,对于任何一个行动者来说,都有一个唯一的目的被先行标记为那unumnecessarium(唯一要务)、被标记为那应当被意欲的唯一者,那么伦理学就是关于这种绝对当为之事的工艺学,或者是关于实践理性之绝对要求的工艺学。
借助所有这些,伦理事务的概念就得到了规定,一种关于伦理正确与不正确的一般框架也得到了确定;在此显然并没有谈到通常词义上的道德事物,尽管在通常情况下,语言仍把伦理的与道德的这两个词作为等价词来使用。
根据其范围,这两个概念能够最低限度地符合吗?这或许就意味着:如果意愿决断的终极目的,也就是那规定着一切行动的最终目的,拥有博爱这个名称,而无论进一步的规定听起来会如何,那么,无论我们在何处就我们的意愿决断、并因此也[就]行动提出那绝对是实践上的正确性问题,意愿决断都只能显示为绝对的当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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