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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总之,我根本不想再弄一遍“mathêsisaskêsis”
这些关系的漫长历史,以及有关苦行、训练(正如我们在毕达哥拉斯主义者那里看到的)的这一概念的漫长历史。
我只满足于谈论1—2世纪,但是,我立即想强调的是某个相当令人惊讶的事。
从人们不再根据“mathêsis”
(认识:对世界的认识)来构想转向自身的时候起,还存在有关自身的认识吗?从实践、自身修养的角度来看,我们是否不再在事物的秩序中寻找自己(当然这一秩序不再是真理的秩序,而是法律、法规和法令的秩序)呢?人们是否不再根据“askêsis”
的基本原则、这一修身原则来寻求法律根本的和首要的权威呢?我认为必须明白(这是最重要的特征之一,至少对于我们来说,是最矛盾的特征之一,因为其他文化并非如此),在希腊、希腊化和罗马世界中的修行(askêsis)的特点根本上不是服从法律的结果,无论这一修行可能引发出什么严肃、拒斥、禁止和拘谨的规范等后果。
修行不是参照法律权威等确立起来并展现其技术的。
修行其实是一种真理实践。
它不是让主体服从法律的一种方式,而是把主体与真理联系起来的一种方式。
我认为,必须在精神中呈现这些东西,因为我们头脑受制于我们的文化和各种范畴,有着许多可能会把我们弄糊涂的图式。
如果你们愿意,那么我想比较一下我上次对你们有关认识世界的说法和我现在要向你们说的有关修身的思想。
换言之,比较一下我曾对你们说的“mathêsis”
和我现在要对你们说的“askêsis”
。
根据我们熟悉的思想范畴,我们认为一旦谈到主体与认识的关系问题,那么显然问题已经被提出来了,即当我们谈及主体与认识的关系时我们提出的问题,这就是:是否可能对主体有着一种与我们对世界中任何其他成分的认识同类的认识呢?或者,另一类知识是否必要、是否无法归结为第一类知识呢?换言之,我认为,我们是根据如下方式提出主体与认识的关系问题的:是否可能存在一种主体的对象化呢?我在上两次课上本想向你们指出的是:在希腊化与罗马时代的这一自身教化中,当人们提出主体与认识的关系问题时,人们绝没有提出主体是否可以对象化、人是否可以把运用到世界上事物的认识方式应用到主体上、主体实际上是否属于可以认识的世界上事物的一部分的问题。
你们绝不会在希腊、希腊化和罗马思想中发现它。
但是,当人们提出主体与认识世界的关系问题时,他们就会发现——我本想向你们提出这一点——让对世界的认识发生变形的必要性,从而让这一认识(为了主体,在主体的体验中,为了拯救主体)获得某种精神的形式和价值。
主体的这种精神模式化是对如下这个一般问题的回答:即主体与认识世界的关系究竟是什么呢?这正是我想向你们指出的。
现在,我认为,我们必须把对于我们自己的范畴和问题的澄清与疏离应用到“askêsis”
(修行)问题上。
其实,当我们在实践的范围内提出主体问题(不仅是“做什么?”
而且是“对我自己做些什么?”
)时,我们完全会自发地(我指的不是“完全会自然地”
,我说的是“完全会历史地”
,但是通过一种沉重地压在我们身上的必然性)认为“究竟什么是主体和他必须对自己做些什么?”
这个问题就是一个证明,[必须]根据法律提出它。
这就是说,主体根据什么、在多大程度上、从什么基础出发并在多大范围内必须服从法律?然而,在希腊、希腊化和罗马文明的自身教化中,主体问题在他与实践的关系中导致了一个完全不同于法律问题的问题。
这就是:主体怎样能够恰当地行动?他能够恰当地生存(不仅在认识真理方面,而且在说出、实践和实施真理方面)吗?更确切地说,我对这个问题的表述不好,必须这样说:希腊人和罗马人在主体与实践的关系方面提出的问题就是要了解在多大程度上,认识真理、说出真理和实践、实施真理的事实可以让主体不仅举止适当,而且是其所当是和是其所愿是。
我们把它概括如下:我们现代人理解为“主体在认识领域里的可能的或不可能的对象化”
的问题,希腊、希腊化和罗马时期的古代人则理解为“把有关世界的认识构成为主体的精神体验”
。
而且,我们这些现代人理解为“主体对法律秩序的服从”
,希腊人和罗马人则理解为“通过真理的训练把主体塑造为其自身的终极目的”
。
我认为,这里存在一种根本的异质性,它必须预先告诉我们反对一切回溯的投射。
而且,我要说,想研究主体性历史——或者,主体与真理的关系史——的人必须力图重新发现(由主体认识的精神性与真理实践界定的)主体性的机制是如何非常缓慢地和漫长地转变为另一种主体性的机制(即我们的主体性,并受到主体通过自身来认识和服从法律的问题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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