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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范体系的确不外是习俗和习惯的体系,习俗和习惯采取(或者可以采取)指向个人的命令的形式,我将之称作“道德习惯”
。
这正是抽象规范体系所不足的东西。
相反,抽象规范体系使某些价值实体化,这些价值的确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于特定习俗或习惯之中,但不能将之完全归结为习俗或日常伦理道德。
“不要杀戮”
是最著名的抽象规范之一,然而,没有,也从未有过遵守这一规范的社会习惯道德体系,每一社会或社会阶级的要求结构都详细说明某人应当被杀死的案例。
这样一来,抽象规范和具体规范之间可以存在不可解决的矛盾。
我将把抽象规范体系称作“道德义务”
。
因此,在伦理的水平上,道德习惯与道德义务之间的矛盾,表达了历史的有效的价值和普遍的有效的价值之间的不一致。
如我上述所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没有意识到这个不一致;而在伦理层次上,超越日常生活的主要特征之一,使我们开始意识到这一差异。
在这一超越的过程中,对采取以道德义务反对道德习惯立场的个体而言,自然没有什么问题(或很少有问题)。
通常发生的情形是,求助于道德义务是“个人”
借以放弃一种道德习惯集合,采取另一种道德习惯集合或选择自我的道德习惯的一种方式;是他借以承认道德习惯的相对性、短暂性,并寻求取代它们的方式。
凭借这一自觉的承认活动及其后果,伦理道德再一次成为日常生活的有机部分,只是它们现在是在我们的意义上的个体的日常生活。
我们假定普遍有效的道德义务被视作是“不可实现的”
,只是伦理道德自我异化的表达。
当我们谈论具体规范体系和抽象规范体系的分裂时,它究竟指谓着什么?首先,它意味着类本质层次上的价值发展,必然在最一般化的、最抽象的要求结构中得以确定,必然使自身带有不可实现的标志。
道德义务体现着作为基本前提的人类最普遍的价值,后者同人的具体存在以及人所面对的可能性背道而驰,因为它们无法直接应用于这一存在和这些可能性。
不应认为,这意味着道德义务是无法在“恶”
的世界中得以实现的“善”
。
在现实世界中,遵守道德义务常常是不人道的和龌龊的。
谁会告诫身处富人厨房中行将饿死的人不要偷窃?谁敢告诉哈姆莱特不应杀死篡位的国王?抽象规范,类本质要求,没有也的确不能对生活于一系列给定具体条件和可能性之中的具体“个人”
作出估量,但是它依旧是高悬于凡人头上的一柄剑。
任何想实际地实践类本质要求的人都必然受难。
首先他会自取灭亡,因为他既不能再活动于他的自然环境之中,也无法改变这一环境。
他不断地破坏自己的特性,也破坏自己的个性,个性的培养依赖于个性同具体规范秩序的相互关系。
然而,只有抽象规范体系是异化的吗?抽象规范的异化只是具体规范即道德习惯异化的反映和功能。
社会不具有统一的道德习惯体系(虽然在共同体结合为一个给定阶层之处,可以发现道德习惯中某种程度的统一性)。
道德习惯的阶级(或阶层)特征本身是异化的标态。
不仅如此,甚至在特殊阶级的道德习惯的内部,也会产生矛盾: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为个人提供了不同系列的需要,政治生活和经营生活亦如此。
一个阶级社会的居民栖居于森林之中,树木就是命令、要求和禁律。
马克思写道:“国民经济学的道德是谋生、劳动和节约、节制——但是,国民经济学答应满足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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