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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在我的右边,可能是在你的左边,如果不从某种角度来看,就不能说它在左或在右。
它不可能只是在右边。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如果M只是从社会观点看是S,那么M不是无条件的就是S。
然而,从“观点”
的操作意义上来说,一物从任何观点看仅仅是它。
假设我主持一个委员会,那么按照约定的社会过程,我是主席,这不是根据我的生物学的特征。
人们可以说“主席”
适用于我是从社会观点来看的。
然而这不是说我的有机体不是主席,因为它当然是。
我们需要从社会观点来辨明生产资料的资本地位或一个人的奴隶地位。
这个事实并不意味着生产资料不是资本或那个人不是一个奴隶。
对物的每一观点揭示一组独特的性质,但该物具有全部的性质。
我们从质料的角度考虑一个雕像,我们把它从它的形式中抽离出来,并且按照这种抽象来描述它是由什么组成的。
它具有质料的和形式的两方面的特性。
对于人和生产力也是如此。
它们具有物质的和社会的特性,但社会特性不可以从它们的物质特性推演出来,正像雕像的造型不能从它的质料推演出来一样。
[9]马克思的观点可以表述如下:M(或S)不是S,根据使它成为M的必要的和充分的条件。
一个男人或奴隶不是一个奴隶,根据使他成为男人的必要的和充分的条件。
一套生产资料或一部分不变资本不是不变资本,根据使它成为一套生产资料的必要的和充分的条件。
因为附加语“在社会中”
不可能从作为人或生产资料的描述中推论出来,它需要进一步的说明。
但是一个既定的人可以是奴隶,生产资料可以是资本。
因此,一架机器通常具有社会关系的和经济的性质,然而重要的是我们可以认出它是一架机器,即使我们不知道这些社会关系的经济的性质。
如果我说,用马克思的话,生产力本性上或“自在”
或“本身”
不是社会的,那么我们绝不能从中得出它们不是社会的,因为它们确实是。
物的某些性质完全是社会的,另外一些性质完全是物质的,与我们有关的物具有这两种性质。
3.在引文(3)中,马克思联系到“社会决定,人A和人B的关系”
,指出根据与他人的关系来确定他是什么人,这是从社会角度看他是什么,然而这不总是如此。
根据那个区分,我们提出,人们之间的某些关系不是社会的而是物质的,马克思明白这一点。
早期的一段陈述预示了他对物质的和社会的生产关系之间所作的区分。
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生产自己的生命,还是通过生育而生产他人的生命,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
[10]
新的生命是女人与男人**后孕育的。
从自然角度对**的描述,将只描述属于他们自然机体的那些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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