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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倒置也仅仅适用于我们对内在信仰权威的服从;克尔凯郭尔曾经写道,如果因为我们觉得基督聪明、善良而信仰它的话,那是可怕的亵渎。
与此截然相反,只有信仰行为本身才能使我们洞察到基督的美德与智慧。
我们肯定必须寻求合理的理由,以证明我们的信仰,证明我们对宗教命令的服从的合理性。
但至关重要的宗教经验是这样的,那些理由只向那些已经信仰该宗教的人显示出来——我们发现了证明我们信仰的原因,那是因为我们已经信仰;我们信仰,并不是因为我们发现了足够好的信仰理由。
因此,对于法律的“外在”
服从并非是对外在压力的屈从。
也不是对所谓的非意识形态的“残忍力量”
的屈从,而是对律令(and)的服从,只要这律令是“不可思议的”
,是难于理解的,只要它还保留着“创伤性的”
、“非理性的”
品格。
法律创伤性、非整合性的品格远没有隐藏其全部的权威,恰恰相反,前者是后者的积极条件。
这是超我这一精神分析概念的基本特色之所在;它是一个被体验为创伤性、无意义的禁令,无法通过整合进入主体的符号宇宙之中,但为了使法律“正常地”
发挥功用,这一创伤性事实(“习俗就是全部的公平,这仅仅因为它能为人接受”
——法律对其阐明过程的依赖,或者使用拉克劳和墨菲确立的概念说,它激进的偶然性特性),必须通过对法律“意义”
及其正义、真理(或者以某种更为现代的方式说、功能性)的根基进行意识形态的、想象性的体验,被压抑进无意识之中:
因此,对于我们而言,服从法律和习俗是一件好事,因为它们是法律……但是人们没有服从这一学说的义务[23],因为相信真理存在于法律和习俗之中并可以在法律和习俗中找到,他们信奉法律和习俗,并以其古代形式作为其真理的证据(而不是脱离了真理的权威的证据)。
我们在卡夫卡的《审判》中,在其结尾处K与牧师的谈话中,发现了与此完全相同的公式,这是极有意味的事情:
“我不同意那一观点。”
K摇着头说,“因为如果有人接受它,他就必须对守门人所说的一切都信以为真,并接受它。
但是你自己已经充分证明,做到这一点是多么的不可能。”
“不。”
牧师说:“没有必要把任何事物都当成真实可信的事物加以接受,人们只需要把它当成必需的事物予以接受。”
“一个可悲的结论。”
K说,“这会使撒谎变成普遍的原则。”
[24]
被“压抑”
了的不是法律的朦胧起源,而恰恰是下列事实:法律并没有被当作真实可靠的事物为人接受,而只是被当成必需的事物被接受——其权威性与真理无关。
驱使人们相信可以在法律中发现真理的那个必需的结构性幻觉,精确地描述了移情(transference)的机制:移情就是对于真理的假定,就是对隐藏在愚蠢、创伤性、不一致的法律事实后面的意义(Meaning)的假定。
换言之,“移情”
是对邪恶的信仰循环的命名:为什么我们应该信仰,其理由只对那些已经信仰的人们有说服力,在这方面,帕斯卡尔极端重要的文本是著名的第233个片断,它论述的是赌博的必要性问题。
首先,为什么“为上帝是否存在而打赌”
从理性上讲是明智的?它用了很大的篇幅详细论证、回答这一问题,但这个论点随后被帕斯卡尔想象出来的对话伙伴所否定:
……我手被绑嘴被封,我被迫打赌我身不由己,我被人飞快地控制,事已至此我什么都不相信。
你究竟想让我干什么?——这倒是真的,但至少应该记住,如果你不能相信什么,那是因为你有热情。
我这样说是因为理性驱使你相信而你做不到这一点。
不要把精力集中于通过增加上帝存在的证据而说服自己,而要把精力集中于通过减少你的热情而说服自己。
你想找到信仰,但不知道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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