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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本体论掩盖了这种旨趣,在已经造成的支持我们的存在现实中摧毁了它。
这种旨趣只在批判事例中才起作用,这种批判事例揭露了知识活动中起作用的旨趣,这种旨趣指出理论主体对来自制度强制的经验条件的依赖性,并且把对这些强制形式的承认转向解放。
所以批判事例处于诠释学意识之上,因为它表现为“消除”
那种不是来自自然而是来自制度的强制的事业。
因此在诠释学方案和批判方案之间出现了鸿沟,前者使假定的传统高于判断,而后者使反思高于制度化的强制。
(3)我们一步步被导致第三个分歧点,这是我们争论的焦点。
我将对此点作如下论述:意识形态概念在批判社会科学中所起的作用与误解概念在传统诠释学里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
正是施莱尔马赫在伽达默尔之前就使诠释学与误解概念相联系。
凡有误解的地方就有诠释学。
但是有诠释学是因为具有这样的相信和确信,即先于并包含误解的理解具有通过对话模式的问和答的运动可以把误解重新整合于理解的方法。
假如我们可以这样说,误解与理解是同性质的并属于同一种类;因此理解并不求助于解释程序,因为解释程序乃属于“方法主义”
的过分要求。
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还有另一方面。
什么造成区别?在这里哈贝马斯经常求助于精神分析学和意识形态理论之间的比较。
比较依赖于如下标准。
第一,在法兰克福学派中以及在一般意义上仍能被称为马克思主义的传统中,曲解总是与权威的压制行为,因而与暴力相联系。
这里关键概念是“审察”
(sorship,压抑),一种原始的政治概念,经过精神分析后转到了批判社会科学。
意识形态和暴力的联系是根本性的,因为它把一种向度,即劳动和权力的向度引入反思领域,而这种向度虽然并未脱离诠释学但却没有被它所强调。
按照广义的马克思主义,我们可以说,阶级统治的现象是与人类劳动同时产生的,意识形态以一种我们将简略解释的方式表现这些现象。
用哈贝马斯的术语,统治现象出现于交往行动领域,正是在这里语言关于它在交往能力水平上的应用条件被歪曲。
因此,坚持语言性(Sprachlichkeit)理想的诠释学只是因为三个向度——劳动、权力和语言——之间的关系被改变才在影响语言的现象中找到它的界限。
第二,因为对语言的曲解不是来自语言的用法本身,而是来自于语言与劳动和权力的关系,因此这些曲解是不可被共同体成员认可的。
这种错误的认可是意识形态现象所特有的。
它只可以通过求助于精神分析类型概念从现象学上加以分析,这些概念包括:与错误相区别的“错觉”
(illusion),作为错误超验构成的“预测”
(proje),作为按照合理证明现象随后对动机再组的合理化(rationalization)。
为了在批判社会科学领域内说相同的事物,哈贝马斯讲到“伪交往”
或“系统歪曲的交往”
,以此与单纯误解相对立。
第三,如果错误认可难以通过直接对话路径而克服,那么意识形态的解除就一定要经过不仅涉及理解而且也涉及解释的迂回程序。
这些程序乞灵于某种理论工具,这种工具不能从停留在日常讲话本能解释层次上的任何诠释学中推出。
这里精神分析又提供一个好的模式:这种模式在《知识和人类旨趣》第三部分以及题为“诠释学的普遍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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