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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论文中都有详细的说明。
哈贝马斯采用了A.洛伦策(Lorenzer)关于精神分析是语言分析的解释,按照这种语言分析,意义的“理解”
是由处于与两个其他“背景——症状背景”
和人为的“转换背景”
——关系中的“原初背景”
的“重构”
而完成的。
的确,精神分析一直处于理解领域内,并且处于在主体意识里结束的理解领域内;因此哈贝马斯称它为“深蕴诠释学”
(Tiefeik)。
但是意义的理解需要对“非象征化”
(desymbolisation)过程的“重构”
的迂回之路,对于这种非象征化,精神分析是在一种相反的方向上沿着“再象征化”
(resymbolisation)路线加以追溯。
所以精神分析并不完全外在于诠释学,因为它仍然可以用非象征化和再象征化来表现;其实,由于与“原初背景”
的“重构”
相联系的解释力,它构成一种限制的经验(limitexperience)。
换句话说,为了“理解”
征候是什么,必须“解释”
它的为什么。
这种解释阶段产生了理论工具,这种工具建立了解释和重构的可能性条件:地域的概念(三种力量和三种作用),经济学概念(防卫机制,首要的和次要的压抑,分裂),类属的概念(象征组织的著名阶段和相继阶段)。
关于那特殊的三种力量自我—本我—超我(ego),哈贝马斯说,它们通过分析的对话过程而被结合到交往领域,通过分析的对话病人被导向对他自己进行反思。
哈贝马斯结论说,元心理学“只可能作为元诠释学而被建立”
。
不幸的是,哈贝马斯对于精神分析的解释和元诠释学的格式如何能转变到意识形态层面的途径闭口不谈。
我认为必须指出,与统治和暴力的社会现象相联系的对交往的歪曲也构成非象征化现象。
哈贝马斯有时非常恰当地讲到“摆脱交往”
(exuni),召唤维特根斯坦关于公共语言和私有语言的区分。
我们还必须指明,在什么意义上对这些现象的理解需要那种将恢复“背景”
的理解或这三种背景本身的某些特征的重构。
无论如何,我们必须指明理解需要解释的阶段,以便一当无意义的起源有了解释,意义也就被理解。
最后,我们还必须指明这种解释如何求助于可与弗洛伊德的地形学或经济学相比较的理论工具,这种工具的核心概念既不能从日常语言框架内的对话经验中推出,又不能从应用于直接理解谈话的文本注释学中推出。
这些就是意识形态概念的主要特征:谈话中的暴力影响,其关键内容未得以意识的掩饰以及通过原因的解释而迂回的必要性。
在诠释学看来,这三种特征使意识形态现象成为一种限制的经验。
因为诠释学只能发展一种自然能力,我们需要一种表述交往能力的变形理论的元诠释学。
批判就是这种交往能力的理论,它包括理解艺术、克服误解的技术和曲解的解释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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