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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形式的自然权利论是与一种目的论的宇宙观联系在一起的。
一切自然的存在物都有其自然目的,都有其自然的命运,这就决定了什么样的运作方式对于它们是适宜的。
就人而论,要以理性来分辨这些运作的方式,理性会判定,最终按照人的自然目的,什么东西本然地(bynature)就是对的。
目的论的宇宙观(有关人类的目的论的观念构成了它的一部分)似乎已被现代自然科学所摧毁。
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来看——谁敢说自己在这个问题上比亚里士多德更有发言权呢?——机械论的宇宙观与目的论的宇宙观的分别在于,它们解决诸天、天体及其运动的方式不同。
就从亚里士多德自己的观点来看至为重要的这个方面而言,问题的解决似乎是有利于非目的论的宇宙观的。
由这一关键性的解决方式能引出两个正相反对的结论。
按照其中一种解决办法,非目的论的宇宙观必须随之以非目的论的人生观。
然而,这种“自然主义”
的解决办法却面临着严重的困难:如果仅仅把人看做是由欲望和冲动所支配的话,好像就不可能对人类的目的加以适当的考虑。
因而,另外一种解决办法盛行起来了。
而这意味着,人们被迫接受一种根本的、典型的现代二元论,亦即在自然科学上的非目的论和在人的科学上的目的论。
这就是托马斯·阿奎那在现代的追随者们与别的人一起被迫接受的立场,这种立场标示着与亚里士多德以及阿奎那本人那种融通的观念的决裂。
我们所面对的这种根本性的两难局面,是由现代自然科学所取得的胜利而引发的。
这一根本问题不能解决,就谈不上对自然权利问题的恰当解决。
毋庸讳言,我们这一系列讲演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将局限于那些能在社会科学的范围内加以澄清的自然权利论的问题。
当前的社会科学拒斥自然权利论是出于两个互不相同而又在很大程度上搅合在一起的理由。
它以历史的名义和以事实与价值的分野的名义来拒斥自然权利论。
(彭刚译)
[1]选自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2]“有人断言,专制制度下没有法律秩序,有的只是专制统治,这种断言纯属无稽之谈……专制国家也表现为一种人类行为秩序……而且这也是一种法律秩序。
否定其法律性质,这就意味着自然法不是太单纯了,就是太夸张了。
所谓专制意志,只能是一种合乎法律的独裁:自作主张,对手下具有绝对的支配权,用普遍的或特殊的价值随意消除或更改过去的规范。
这样一种状态虽然充满了弊端,它也是一种法律状态。
它也有好的一面。
现代法治国家当中就经常出现独裁的呼声,这正说明了这一点。”
(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335—336页,柏林,1925)由于凯尔森并未改变他对于自然权利论的态度,我倒不明白他怎么会在英译本中略去了极具启发性的这一段文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300页,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49)。
[3]色拉叙马库斯(Thrasymachus),柏拉图《理想国》等著作中常和苏格拉底对话的一个人物,性情鲁莽而轻信。
——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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