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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分,因为达米特并不关心个体在特定语用环境中的特定语用意图。
这也就是说,他心目中的意义理论或理解理论依然具有某种跨个体的一般有效性。
第三,在达米特写作此文时,一种在西方学界比较流行的意义理论基本上都是以塔斯基的“T约定”
为依傍的。
这种理论的基本思路是:为了说明一个语句的意义,我们就必须将其视为对象语言语句,并在元语言层面上给出其翻译句。
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将任何一个对象语句的真值条件转换为元语言的真值条件,并通过后者来厘定对象语言的意义。
蒯因和戴维森都是这种塔斯基化的意义刻画模型的继承者和发展者。
而达米特则对此主流处理模式嗤之以鼻,因为在他看来,这就几乎将我们原本关心的意义构成问题转化为了不同语言之间的翻译问题。
但真正的问题却是:元语言中的表达式的意义又从何而来呢?所以说,塔斯基式的真值条件语义学只是回避了问题,却压根儿没有解决问题。
第四,达米特在文中的一个重要靶标乃是整体主义的语义学模型。
这种语义学模型是上面所谈及的塔斯基式的语义学模型的合乎逻辑的发展产物。
其核心思想是,我们要确定任何一个对象语句的意义,我们就得追溯到一个元语言语句的真值条件上去,而这样的一个元语言语句的含义,则又必须追溯到一个既有的公理系统中去——该系统对任何词项在该元语句中的出现和构成方式都给出了规定。
这也就是说,你要知道这一个语句的含义,你就得牵涉到这整个公理系统——这又无异于说,你要学会使用一句话,就得首先学会使用整个语言。
在达米特看来,这一思路是非常怪异的,因为它根本就无法说明语言习得者是如此从一部分的语言知识出发而获得更多的语言知识的(因为整体主义的意义观是无法给予语言知识的任何部分以任何严肃的理论地位的)。
第五,在批评完整体主义的意义论之后,读者自然期待达米特开出自己的药方。
但需要注意的是,达米特的这篇论文主要是就一种合法的意义理论所必须满足的规范性条件进行讨论,他自己并没有给出这种理论的细节。
这样一来,他仅仅粗略地说,他希望这样的一种理论是原子主义的,或者是分子主义的。
这里的“原子主义”
大致指的是一种从语词出发把握表达式意义的理解理论,而“分子主义”
则指的是一种从语句出发把握表达式意义的理解理论。
总之,对于它们的采纳都将使得我们避免对于整个语言的牵扯。
但是,关于这种原子主义的或者分子主义的理解理论的技术细节,作者并没有给出清楚的勾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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