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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意义理论[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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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也许反驳说,对这些命题的领悟不可能零碎地来解释,分别对所采取的真理论的每一个句子;而真理论的知识恰是作为整体表现为说出和理解对象语言的能力,以至于不存在任何疏漏。
我们被给予的是实践能力的理论模型,即使用语言的能力。
因为它是一个理论模型,表达就根植于演绎地联结在一起的命题系统的知识;而且,因为我们只可以在句子中表达命题,所以这个模型将不得不依据于演绎地联结在一起的语句系统来描述。
我们决不企求预设对象语言的说话者实际上已有对这些句子在其中构成的语言的先在理解——这就是为什么在实际上作为对象语言之扩展的某个语言中构成这些句子也没什么害处的原因;但同样,并没有进一步要求,使我们有责任去进一步描写掌握由这个理论所表达的命题在于什么:它就在于我们正给出其理论模型的那种实践能力。
只是在这里,通过真理论来实现的意义理论与语言的整体论观点之间的联系才变得显明起来,这是一个初看起来颇令人迷惑的联系。
一个表现为对每个句子的真值条件都加以陈述的语义学,它是从支配单个词或结构的有限多的公理中导出这些陈述的,因而最初显现出它是语言原子论观念的一种实现,其中每一个词都有单个的意义,每一个句子都有单个的内容:语言中给定句子的T语句仅仅是从支配出现在那个句子中的词与结构的那些公理推导出来的。
但是,这样一种观念同语言整体论观点的联系依存于这个事实,即是说,对于由公理或T语句所表达的命题知识之构成,根本没有任何特别的说明:对这个理论的唯一限制是全面的(global),相关于作为整体的语言。
根据这样一种说法,就不可能有对于是什么构成了说话者对任一词或句子的理解这个问题的回答:只能说整个真理论的知识表现为说这种语言的能力,特别是,表现为在大体上符合T语句所陈述的条件时,识别出语言中的句子为真的倾向。
因此,诉诸真理论满足外部限制的知识,并不能用于解释说话者对任何个体词或句子的理解,以跨越他知道真理论的一个公理或定理为真与知道它所表达的命题之间的鸿沟:它只是在说话者知道作为整体的理论与掌握整个语言之间作中介。
那么,这种意义理论的吸引力就在于,它似乎驳倒了整体论的语言观必定是反系统化的这个疑虑;因为能说一种语言,就是有能力根据句子的约定意义来说出语言中的句子,看来,不得出对个体话语意义的说明,对整个语言使用的任何系统说明都是毫无希望的。
另一方面,戴维森的意义理论把整体论的基本信条同这样一项工作结合在一起,它旨在说明每一单个句子的意义怎样由它的构成词的意义来决定。
然而,这样的表面印象是一个幻觉。
真理论的清楚表达不应被看做对应于实践能力的任何清楚表达,而拥有这种实践能力就显示了理论被呈现为其理论模型的那个知识。
一个说话者对单个句子意义的知识,被表达为在于他对一部分演绎理论的掌握,而这种掌握联系到他实际的言说又只是由于这样的事实:掌握整个理论被看做是以完全未给出解释的某种方式,表现为他对整个语言的驾驭;但与此同时,甚至没有在原则上提供任何方式,去把他使用整个语言的能力分解为不同成分的能力,后一能力则显示了他对个体词、句子或句子类型的理解。
为施行这样的分解,有必要详细说明构成对单个词或句子的理解的实践能力;反之,根据整体论的观点,不仅说话者对其语言的驾驭能力不能被如此分解,而且对它到底是由什么构成的也不可能给出任何详细的说明。
因此,对这个理论的清楚表达对于说明是什么构成了说话者对自己语言的掌握不起真正的作用。
对这种说法的反对意见也许会是,真理论确实告诉了我们有关每一单个语句用法的某些东西:因为它陈述了说话者可能会认为这些句子为真的条件。
如此,情况的确是这样,如果我们承认T语句右边陈述了该语言的说话者恒常地认为T语句左边的句子为真的条件,那么以真理论为基础的意义理论反映出的将会是分子论的而非整体论的语言观。
这的确不是解释此类真理论的可能的方式,理由有这样两条:其一,对任何自然语言来说,在T语句右边所陈述的条件一般不会是这样的条件,即每当条件被满足时,我们能够认识到条件得到了满足。
基于真值条件概念的意义的分子论,肯定会使理解了句子的人知道如果语句真,它必须达到的条件,而不是使他拥有只要条件被满足,就能识别出语句为真的能力。
其二,这样一种说明并没有为错误留出空间。
为了给错误留出空间,我们必须断定,一个可接受的真理论给出的将是使句子为真的条件与使句子被看做为真的条件之间的最佳可能的符合,而不是绝对完美的符合。
由此得出,除了相关于他对整个语言的使用,说话者对一个句子的理解就不可能被判定。
的确,一个单独的说话者掌握了语言这件事是否真能判定还是有些疑问的。
如果我们从外部来确定一个语言共同体,那么对于共同体的成员将认为哪些句子为真,戴维森的意义理论还是给了我们一种尽管必定是不完善的,但却是相当好的指导。
当我们根据那个意义理论,说共同体共有一个错误信念时,这对整个共同体来说就存在一些偏差。
也存在着单个说话者之间的不一致。
我们将如何把可能发生在默认他们共同语言的同一个意义理论的两个人之间的不一致,与反映出对那个语言的相异解释的不一致区分开来?大致地说,如果语言共同体的一个成员持有对这个语言的有差异的真理论,他会比这个共同体中的大多数人在判断中出现更多的偏差。
但是,因为没有此类偏差的有限集自身可以揭示他对一种非标准的真理论的依赖,所以很难看出,他或其他说话者或我们这些观察者,怎样可以察知这一点,或者,一旦发现这一点,它又怎样可以被改正。
困难恰恰起因于,在这样的理论中,不存在一种方式来决定任何说话者赋予一个句子的单个内容。
本来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戴维森却显出似乎是专门利用了句子的真值条件与句子被认为真的条件之间的鸿沟,用它来解释信念这个概念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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