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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是放弃了我们有权希望从意义理论得到的东西:这样一个理论本应能区别来自不同解释的意见分歧与有关实体(substance)的意见分歧(关于事实的意见分歧);它应能解释甚至在有关句子意义的意见一致时,有关句子真值的意见分歧是怎样可能发生的。
当然,我们一直受蒯因的教导要以怀疑的眼光看待这一区别;而且,无可怀疑的事实是,自然语言表达式的意义经常是模糊的,结果区别也就被弄模糊了。
恰如戴维森所说,同样真实的是,我们不应该轻易地认为,有关真值的每一个意见分歧,比如对于句子“地球是圆的”
,都应该被视为实体方面的分歧,而不是解释方面的分歧。
但一个在原则上否认这种区别可能存在的意义理论,将有成为唯我论的危险。
同时使用相同语言的单个说话者之间的意见分歧,要么就完全不能解释,要么就应当解释为归属给他们一些彼此相偏离的真理论:这同样适用于个体方面的心灵变化。
如果认可后一个结论,我们就会失去语言共同体的概念:被考虑为由意义理论决定的语言,就成为单个说话者在某一时期所说出的东西。
清楚的事实是,我们所作的判定并不直接与使它们为真或为假的事态相联系。
即使对我们的语言来说正确的意义理论,会把我们掌握每个句子的意义看做是我们知道了使句子为真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我们也不能一般地通过直接识别适当的条件的发生而达到我们对句子为真的评价,因为就大部分而言,这个条件并不是我们能够如此识别的。
我们因此就应该说,因为识别真值条件的满足还依赖于我们赋予我们正在判定其真值的句子的意义,充分的意义理论就不仅要说明是什么决定这些判定的正误,而且要说明怎样达到这些判定吗?而且,我们也因此就应该说,这个说明必须能够显示,即使我们与其他说话者共有对语句的共同解释,我们在这个过程中还可能误入歧途吗?我们是否这样说,多少是个偏好问题,即我们希望把多少内容看做属于意义理论;这样的说明确实属于对语言运作机制的完整描述。
如果一个基于语言分子论的意义理论能给予个人以一个清楚的内容,使其联结某个意义与一个句子,而那个意义决定了那个句子在什么时候可以被正确地判定为真的,那么,我们对于一个判定在什么时候表达了错误的事实也就有了一个清晰的标准;如果我们选定,对于导致如此错误的过程的说明不属于意义理论,那这就仅关涉到划界的争论。
但一个基于整体论观点的意义理论,对于说话者以特定的意义连接到任意一个句子并没有任何标准,仅有认为句子或真或假的倾向,且因此无意于给说话者对那个句子的理解以一个说明,而仅考虑有关整个语言的理解,这样的意义理论就不可能对错误这一概念给出确定的内容,它含有错误这个概念也仅仅是为说明在真理论与说话者所作的实际判断之间缺乏符合。
希望一个意义理论能够赋予每个表达式以一个完全分明的意义,这也许会是荒谬的;然而,我一直在论证的是,应当要求给有关实体的意见分歧和有关意义的意见分歧之间的区别留有一席之地,这毕竟不是误入歧途的理论家们发明出来的一个区别,而是在我们的语言中实际使用着的一个区别。
任何只把句子联系于真值条件的理论,它既不想说明我们识别或判定这些真值条件之被满足的方式,也不想提供决定单个说话者甚或整个共同体联系特定真值条件与特定句子的任何方式,而仅论及给定理论下的所有句子的真值条件与有关它们所作的判定之间大致的符合,这样的理论不能为所说的区别提供任何空间。
现在,有人可能反对说,我否认戴维森可以表达单个说话者对一个特定句子的意义之掌握,这一点是错的:戴维森毕竟陈述了个体对一个句子的理解在于他关于相关的T语句的知识,即T语句可以从满足了这个语言所要求的限制的某个真理论中推导出来,而说话者又不必非得实际上知道那个真理论。
但是,怎样可以判定个体知道这个呢?是的,一个人如果有了这个信息,他要用它来做什么呢?人们也许认为,这个人将以仅在T语句所陈述的条件被满足的情况下才判定那个句子为真,来表明他拥有这个知识。
但他为什么要这样做?是的,人们也许可以说,他知道产生那个T语句的真理论将与其他说话者所作的判断达到最佳的符合,并且,他希望他的判断与其他人的保持最大的一致。
根据假设,这个真理论的确将达到对一个真理论来说可能的最佳符合:但因为它将不会达到绝对完善的符合,在追求最大化一致的过程中,他不仅仅只被某一种真理论指导,可能会更好些。
他怎么能知道不采用本例中的那个真理论他就不会达到更好的符合呢?毕竟,不可能所有其他说话者都实行只根据给定的真理论来判断真值的政策,否则符合将会是绝对完善的符合:那么,他为什么要这样呢?对此只能回答说,其他说话者确实是在实行这样的政策,但在实行过程中出了错。
我们绕了一圈又回到这个问题:什么是错误?认定说话者正实行使他们的判断符合于一个真理论的政策,我们这时已悄悄地赋予了他们判断句子的真值条件是否被满足的能力——这些判断并不总是对的;然而,我们一直未给不同于判断句子真值的这样一种判断的概念以任何内容。
我们诉诸错误这个概念是为了解释在真理论和语言的说话者所作的判断之间缺少符合,这听上去有道理,只是因为我们发现错误这样一个概念已然是可以理解的:我们非常熟悉这样一种观念,即认为人们可以赋予句子一个确定的意义,但却错误地判断它为真。
但是,对错误如何发生没有给出任何解释的理论无权诉诸这个概念。
如果我们考虑任何不以语言作为主题的理论,比如说物理学理论,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比如,说一个行星运动理论与行星的可观察运动达到了最佳符合,而造成任何偏差的错误都是由于行星,这种说法是不能容忍的。
如果在意义理论的建构中,我们能依靠的全部就是说话者对句子真假的判断,以及作这些判断时最通行的条件,那么对于请求我们接受的任何理论,我们都有权要求符合是最佳的符合,除了一点儿可归于观察错误的那类小小的偏差。
幸亏这不是我们不得不依靠的全部。
因此,我们的讨论结果是这样的。
如果这种形式的意义理论在字面上被看做关联于以实际的句子建构起来的真理论,它就不会比翻译手册有更多的优越性,因为它不得不预设对元语言的理解。
另一方面,如果它被解释为赋予说话者一种关于由该理论的句子所表达命题的非语言的知识,它的解释力就消失了,因为它没有提供任何方式,使得我们可以解释我们把不同的相互区别的命题及它们演绎上的相互联系归属给个体的过程。
这就是说:局限的意义理论要么并不能完成比翻译手册更多的东西,因此并不能一般地解释,当一个人知道一个语言时他知道什么;要么就非得对它进行整体论的解释,在这时,它宣称能够系统地说明对语言的掌握便是虚假的,因为语言的整体论观点排除了任何这类说明的可能性。
我们注意到,如果一个意义理论把对一个表达式的理解表述为在于拥有某一个知识,它就不可能满足于刻画这个知识的对象,并坚持“知识”
要在严格的含义上理解;它还必须表明那个知识被推出的方式以便有资格作为知识。
但我们更近些的考虑是相关于另一不同点的。
在许多场景下,我们认为把关于某个事实的意识归于某人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因为我们相信他对于语言的理解,而且对他的这种意识的宣示主要在于他陈述这个事实的能力,或他断定有关这一事实之陈述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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