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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观念颠倒了方言概念和日常意义上的“语言”
概念之间的真实关系。
在日常意义上,语言本质上是许多人参与的一种社会实践;而且正是这个概念,而不是方言概念,才应该被看做是首要的。
我们确实不可能免除方言概念,它表达了个体对其语言总是不完全的而且经常部分不正确的理解;但它需要由共享的语言概念来解释,而不是相反。
承认此点的许多理由之一,是被普特南叫做“语言的劳动分工”
的现象;但此处不必要详述这一点,因为从共同语言转向方言,并不能使整体论者摆脱困境。
对于某些词来说,可以完全有理由坚持这样一个论点,即在确定它们每一个的指称时,要求包含它的一个或不止一个句子应该为真。
任何可以被认为存在着定义一个词的完全独一无二的方式的地方,这个事实都可以表述为把这个论点应用于包含那个定义的单个句子;而且,这个论点也能适用于必须或可以凭借言语解释引入的任何其他词,无论那个解释是否等同于一个实际的定义。
专名的描述理论获得它所拥有的相当的合理性,恰恰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专名可以且经常由言语解释的方式被引介给不知道该专名的人;并且,这一事实也是维特根斯坦对名称“摩西”
之说明的基础,正如克里普克所观察到的,这个说明正是描述理论的一种变形。
这个变形有两个特征:首先,它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通常存在不止一种合法引入专名的方式,而且,这些不同的方式加在一起,对于决定该专名的指称来说,所提供的比所需要的更多;其次,它预先提供了解决可能出现于确定所指的各可选方案间冲突的办法。
这个说明又可以表述为下述论点,即在确定这样一个名称的指称时,要求可用来引入该名称的大多数句子应该被视为真的。
有一些普遍词项在这方面很像专名,对另外一些普遍词项来说,它们的使用就不存在可能引起冲突的多元标准,而在实质上只有一种解释它们的正确方式。
还有一些可能是处于两者之间:它们的解释在下述意义上是复杂的,即可以把它们的外延表述为是这样被确定的,即要求大量不同的句子应该为真;但是,当发现不可能继续认可迄今为止被用来构成它们意义的所有那些句子时,由此招致的冲突将比在“摩西”
那类名称情况下的冲突严重得多,而且并没有预先提供给我们用来解决这些冲突的办法。
认为人们总能简单地把在一个词的解释中所说的话的意义等同于那个词的意义,这无疑是一种谬见;对克里普克关于专名的观点仔细思索所能想到的一切,都适于作为此谬见的基础:就存在着限定摹状词与专名使用中被普遍公认的差别来说,当专名通过限定摹状词被引介给听话者时,他将会缄默地认可这种差别。
然而,这样一个认可并未否定这样一个思想,即是说,我们用来把一个词的意义传达给一个以前不理解该词的人的方式,显示了这个词在该语言中所含有的意义,而在这里,掌握一个词的意义就等同于理解其公认的用法。
比如说,如果存在着确定一个名称指称的已然确立的方式,则它将必然要整合于那个名称的意义。
正如我们所见,个体说话者所作的判断在戴维森的说明中起着双重作用:一方面,它们构成了那些对这个语言没有先在知识但却希望建立其意义理论的人可能使用的证据;另一方面,它们成为这个理论本身的要素,用以构成决定词的指称的整体T。
就第一种作用来说,诉诸这种作用没有什么可以反对的:如果我们企望通过观察某人的语言行为去发现他赋予某个词的意义,那么我们自然会注意到他对包含那个词的句子所作的一切真值判断,因为那些判断清楚地显示出他不得不以某种方式使用那个词的倾向。
但是,如果认为以指涉说话者所作的全部判断,我们就可以获得语言中所有名称的承担者和所有谓词的外延被决定方式的唯一统一的表达,这个想法就忽略了我们语言所包含的许多表达式类型的差异,也忽略了它们所位居的层次分级。
蒯因是语言整体论的现代主要倡导者,在他精心编织的结构中,其句子离开边缘有不同的深度,这是目前有影响的语言形象;但事实上,那个形象决不是代表了一种实质上是整体论的语言观,而且,那个形象确实非常不适合这样的整体论观点。
对整体论来说,语言并不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而是一个庞大的单层的复合体;它在解释我们语言的点滴习得方面的困难源于下述事实,即它不能使知道语言的一部分的想法有意义。
正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件事情上,有一个绝对真切的想法为论证整体论提供了起点;整体论的出现就是屈从于这样一种**,即超出了它们的使用范围去概括这些论证,以便得到能够涵盖一切情况的唯一公式。
[1]选自陈波等编:《逻辑与语言——分析哲学经典文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
[2]有关盖梯尔悖论,可参见盖梯尔本人的文章《被辩明了的真信念就是知识吗?》(E.Gettier,“IsjustifiedTrueBeliefKnowledge”
,Analysis,Vol.23,pp.121-123)。
[3]此处的“that”
为英语中的一个标句成分,标示其后为某一类型的从句。
因汉语无恰好对应的语法成分,故存而不译。
——译注
[4]指作者最初报告本文的1974年在牛津举行的沃尔弗森讲座。
——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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