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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种关于数的理论——比如,在其中,三这个数是三分性的结构共相——根据这种理论,世界的某些部分将是典型地抽象的。
就某一整个世界而言,情况又会怎样呢?它是否是充分地类似驴的,尽管其规模很大?并且也许尽管事实上它大部分由空的空间—时间组成?我倾向于说,根据列举的方式,一个世界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更类似驴的而不是类似数的。
我也倾向于说一个世界更类似一个渡鸦而不是一个写字桌,它是一个砰的声音而不是一种难闻的气味。
但我并不知道为什么。
第二,混合的方式:抽象存在物与具体存在物之间的区别就是个体与集合之间的区别,或者是殊相与共相之间的区别,或者也许是特殊的个体与任何其他东西之间的区别。
这与我们的例子正好吻合。
这样说是很安全的,即驴之类的东西是特殊个体,而不是共相或者集合。
认为数是集合的观点能够找到根据——如果不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话;作为选择,我们也可以认为数是共相的观点也是可以论证的。
到现在为止,一切还算顺利。
我说世界是个体,而不是集合。
我说世界是殊相,而不是共相。
因此根据任何一种混合方式,我都可以说世界是具体的。
第三,否定的方式:抽象存在物不具有时空位置;它们不进入任何因果相互作用;它们绝不可能是不可分辨的。
否定的方式和混合的方式看起来分歧很大。
关于否定的方式的第一部分——它否认抽象存在物具有位置,我反对说:按照这样的检验方式,集合和共相最终是具体的。
集合被认为是抽象的。
但是占有位置的事物的集合确实看起来具有一个位置,尽管也许是一个分开的位置:它位于其成员所处的位置。
因此我的单元集恰好位于我在这里所处的位置;你与我所组成的集合部分地位于我这边,部分地位于你那边;如此等等。
共相被认为是抽象的。
但是如果一个共相整个地出现于许多占有位置的殊相中的每一个那里——正如定义所规定的那样,这就意味着它位于其例示所处的位置。
它位于多处,而不是没有位置。
你可以公允地宣称,一个抽象存在物只能以一个集合或者一个共相占有位置的那种特殊方式来占有位置——但是那样的话,你不妨说是抽象的就意味着是一个集合或者一个共相。
你关于不占有位置的说法没有增加任何东西。
也许一个纯粹集合,或者一个没有得到例示的共相不占有任何位置。
但那都是一些最没有必要和最值得怀疑的集合和共相。
如果我们说集合或者共相一般是没有位置的,那么也许我们作了一个草率的概括。
或者也许我们有一个推论:它们不占有位置,因为它们是抽象的。
如果这样的话,我们最好不要也说它们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没有位置。
至于否定的方式的第二部分——它否认抽象存在物进入因果相互作用——看起来也与混合的方式相抵触。
集合或者共相真的不能进入因果相互作用吗?为什么我们不应说某件事因致某个结果的集合?不应说某个原因的集合共同因致某件事情?或者不应说正电荷因致某一特定种类的结果——每当它被例示的时候?许多作者都将一个事件等同于一类或者另一类集合——事件是非常肯定地能够因致和被因致的事物[例如,在《事件》(Events)一文中,我建议将一个事件看做它发生于其中的空间—时间区域的集合]。
我们真的必须拒绝这样的等同吗——仅仅因为集合被认为是“抽象的”
,而根本不考虑这样的等同所带来的经济之处?
至于否定的方式的第三部分——它否认抽象实体是不可分辨的,确实,我没有看见任何说法支持不可分辨的共相。
但是就集合而言,我应当认为,如果两个个体是不可分辨的,那么它们的单元集合也是不可分辨的;每当集合仅仅通过不可分辨个体的一种替代物而相互区分时,情况也同样如此。
因此,与混合的方式相反,否定的方式看来并没有将共相——或者泛泛而言集合——归于抽象物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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