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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种立场,两个在物理基质方面不可分辨的心灵事件,在心理学层面上也是不可分辨的,因此,是心灵事件的存在取决于物理事件,而不是反之。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全面地将心灵事件还原为物理事件,因为这种还原需要一些横跨心灵事件类型和物理事件类型的心理—物理法则。
而戴维森恰恰认为我们找不到这些法则。
举个例子来说,根据这种立场,我们仅仅可以断定,在哈姆雷特踌躇的时候,一个复制了正在踌躇的哈姆雷特大脑的新大脑肯定也在踌躇状态之中——但我们却无法断定,当我们仅仅知道哈姆雷特在踌躇的时候,有哪些神经活动与之对应——因为不存在着横跨“踌躇”
这类心理现象和某类相关神经活动的所谓“桥律”
。
戴维森的讨论构成了金在权本篇论文讨论的思想背景。
金在权其实并不满足于前者的研究成果,因为:首先,戴维森的讨论虽然在实质上已经运用到了“随附性”
这个哲学范畴,却没有对其进行深入的讨论。
因此,他对于物理主义的刻画还缺乏应有的严格性;其次,金在权本人并不是很赞成戴维森的“不合则的一元论”
,因为这种立场可能偏弱,不足以支撑起物理主义的理论体系。
若要说起“随附性”
这个概念,其在当代分析哲学中的起源并不是心灵哲学甚至形而上学,而是道德哲学。
英国哲学家摩尔的自然主义伦理学理论就运用到了这个概念。
举个例子来说,一个人是否有道德这一点,是随附于这个人是否有一些具体的道德行为。
假设孟子是有道德的,而且这一点是决定于他所做的一系列事迹的——那么,只要杨朱重复了孟子的行为,那么我们也就必须说杨朱是有道德的(反过来说,如果有人硬是要认定杨朱是缺乏道德的话,那么,这就会逼得我们去检查他是否真的重复了孟子的所有行为)。
金在权则试图将伦理学家对于“随附性”
的这种运用扩展到形而上学领域——由此他提出了对于“随附性”
的第一重刻画,即对“弱随附性”
的刻画。
根据这种刻画,说甲类事物随附于乙类事物,就是说,乙类事物构成了前者的随附基础。
这样一来,如果有两个对象在乙类事物的层面上是彼此不可分辨的话,那么它们在甲类事物的层面上也是不可分辨的。
很显然,只要我们将这里所说的“甲类事物”
替换为“心灵事件”
,“乙类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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