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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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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阮文达公作《塔性说》,谓“翻译者但用典中‘性’字以当佛经无得而称之物,而唐人更以经中‘性’字当之”
。
力言翻译者遇一新义为古语中所无者,必新造一字,而不得袭用似是而非之古语。
是固然矣,然文义之变迁,岂独在输入外国新义之后哉!
吾人对种种之事物,而发见其公共之处,遂抽象之而为一概念,又从而命之以名。
用之既久,遂视此概念为一特别之事物,而忘其所从出。
如“理”
之概念,即其一也。
吾国语中“理”
字之意义之变化,与西洋“理”
字之意义之变化,若出一辙。
今略述之如下:
一、理字之语源
《说文解字》第一篇:“理,治玉也,从玉,里声”
。
段氏玉裁注:“《战国策》:郑人谓玉之未理者为璞,是理为剖析也。”
由此类推,而种种分析作用,皆得谓之曰理。
郑玄《乐记》注:“理者,分也。”
《中庸》所谓“文理密察”
,即指此作用也。
由此而分析作用之对象,即物之可分析而粲然有系统者,亦皆谓之理。
《逸论语》曰:“孔子曰:美哉瑶玙!
远而望之,奂若也;近而视之,瑟若也。”
“一则理胜,一则孚胜,”
此从“理”
之本义之动词,而变为名词者也。
更推之而言他物,则曰“地理”
(《易·系词传》)曰“腠理”
(《韩非子》),曰“色理”
,曰“蚕理”
,曰“箴理”
(《荀子》),就一切物而言之曰“条理”
(《孟子》)。
然则所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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