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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欧文的“共产村”
,都在努力体现“空间正义空间正义”
原则。
当年马克思在《资本论》、恩格斯在《乌河培谷的来信》《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和《论住宅问题》等经典文本中,就深刻阐述了“空间的正义”
一系列基本思想,并借此对资本统治城市空间或者空间生产的资本化进行深刻批判。
而后,霍华德在《明日的田园城市》一书中,从城市规划角度具体展现了空间正义空间正义的城市模型——田园城市,借以打破城乡空间二元对立,使居民平等共享空间。
当代,刘易斯·芒福德在《城市发展史》、曼纽尔·卡斯特尔在《城市、阶级与权力》、大卫·哈维在《社会公正与城市》和《资本的局限》,列斐伏尔在《社会的空间》等著作中,都曾经从各个不同角度探索过“空间的正义”
。
从现有研究成果看,“空间的正义”
中的“空间”
含义较为广泛,它包括了所有生产和生活的空间资源,是建立在土地基础上的一切空间产品、空间形态、空间生活、空间表现形式和空间权益。
因此,“空间的正义”
实际上涉及人们的空间生存方式的主要内容,它必将大大强化全社会自觉保护公民合法空间权益的导向。
生产和生活的空间资源是人的必备的基本生存条件之一,也是人们生存方式的基本形式。
根据一定的社会发展水平,公平地占有一定的生存空间,合法享有一定的空间资源和空间产品,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更是社会应当满足的基本物品。
公民具有合法居住权和其他合法使用空间资源权。
因此,所谓“空间的正义”
,就是指社会应保障公民作为居民不分贫富、不分种族、不分性别、不分年龄等对必要的生产和生活空间资源、空间产品和空间消费及其选择的基本权利。
这应当是人权维护的一个主要内容之一。
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
,《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房地产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涉及公民对空间资源基本权利的“空间法”
。
人们通过合法的途径(购买或转让)获得某种空间资源和空间产品的基本享有权、使用权,除非当事人同意,应当成为公民不受剥夺的基本权利。
任何违背当事人主观意愿、采取行政的和其他暴力手段剥夺当事人对合法空间享有权的,应当视为非法。
政府用于公共目的需要改变空间权属关系而使当事人空间利益受损的,应当加以优先合理补偿。
强调“空间的正义”
必然强化对公民平等合法地占有和享有一切“空间产品”
的权益的保护。
“空间产品”
包括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的产品。
“生产空间或者就业空间”
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生产方式需要合法地从业所需要的空间资源。
平等地占有或拥有空间资源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中一项重要内容。
农业劳动最重要的可支配空间资源就是土地。
土地作为生产空间的产品,不仅具有面积和形态等数量指标,而且具有质量指标。
从1928年第一个“红色土地法”
产生以来,让农民平等地占有或所有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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