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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中国可持续城市化,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贯彻“空间的正义”
原则。
首先,强化政府责任,全力保障公民对空间享有的基本权益。
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空间资源还起基础性甚或是决定性配置作用,因此,落后的空间生产能力、有限的空间产品和资源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空间需求之间的矛盾仍然是主要矛盾,只有在不断发展空间生产、不断提高空间生产能力基础上才能逐步解决。
空间正义空间正义绝不是超越历史阶段的“空间乌托邦”
。
但是,基于公平的正义应当包括基本公平与比例公平。
根据生产和生活水平的发展水平,人们对空间需要也可以分为基本空间需要和发展性、享受性、成长性空间需要两大部分。
对于前者,应当属于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的基本生产、生活必需品,政府和城市社会应当给予满足,实现基本公平基础上的空间正义空间正义。
为此,新加坡政府长期以来实施“政府组屋”
工程和配套的公积金制度,取得良好效果。
近年来,中国各级政府把低收入家庭的“安居工程”
放在重要地位来抓,采取联合行动,平抑超高房地产价格,出台各种政策大力增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空间产品的供给,同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空间产品最低消费体系的完善化,也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绩。
政府加大了对农民土地拆迁补偿的监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如土地换工作、换社保,变转让为土地投资,等等,深受农民和市民的欢迎。
但是,对于发展性、享受性和成长性空间产品,属于非必需品,那么,就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实现比例公平基础上的市场正义。
其次,加强政策引导,积极化解空间资源占有的矛盾,构建城乡之间、空间富有者与相对贫困者之间的和谐共生关系。
在现阶段,人们的收入水平差异在逐步拉大,不可避免地会表现和转换为对空间占有权益之间的明显差异。
一个原本是同质的城市正在被一个具有“空间差异性”
的多样化城市所取代。
人们已经毫不费力地指认“富人区”
和“穷人区”
之间的差别,它们又意味着不同阶层对空间规模和形态、空间环境和质量、空间生活形式的占有之间存在着越来越明显的差距。
“混合社区”
在减少,单一阶层社区在增加。
居住、教育、卫生、环境、生态、服务、文化、生活等设施差距正在造就着不同的人群。
空间与空间之间的矛盾正在蕴藏着激烈的冲突。
因此,应当在政策上加强引导,尽力控制空间资源和产品占有上的两极分化,培育空间占有的中间阶层,使空间资源配置更加中性化、中间化、均衡化。
最后,解放与发展空间生产力,优化空间环境,实现可持续城市化。
空间资源供给既有刚性一面(土地资源供给的硬约束性),也有弹性一面(空间生产力的发展)。
土地合理流转造就越来越高的空间生产力,提升空间产品的供给,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空间需要,缓解供需矛盾。
为此,努力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通过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来解放和发展空间生产力,是根本任务。
分配正义说到底是取决于生产的数量和质量,取决于生产方式。
此外,空间的正义还需要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空间矛盾,建设生态化、绿色化城镇,使环境友好型关系在空间上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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