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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证法对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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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最抽象的规定,我们可以把辩证法理论归结为“关于矛盾的学说”
。
然而,由此却引发一个问题:世界就是矛盾,那么,人类在其前进的发展中所创建的关于世界的全部科学理论,在最抽象的意义上,是否都应归结为辩证法理论?
对这个问题,通常是从“一般与特殊”
的关系来回答:辩证法理论作为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它不是研究具体的矛盾即矛盾运动的特殊形式和特殊规律,而是研究抽象的矛盾即矛盾运动的一般形式和普遍规律;它不是提供关于具体的矛盾运动的理论解释,而是提供对整个世界进行辩证思考的理论思维方式。
如果深究这种回答,又会引发一个更为实质性的问题:“抽象的矛盾”
以何种方式构成辩证法理论的研究对象?或者反过来说,何种对象才能构成哲学世界观即理论思维方式的“矛盾”
?
实际上,当着我们承认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时,我们就已经承认,哲学世界观的根本矛盾,就是思维与存在的矛盾。
而研究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则是对理论思维的前提反思。
思维与存在的世界观矛盾,首先表现在,虽然思维和存在“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
[5]。
思维是以感性为中介,通过概念的逻辑运动来表达存在的运动规律。
因此,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并不是思想内容与对象本质的直接的符合,而是思维在概念运动和概念发展中所形成的矛盾的统一、对立的统一、矛盾运动过程中的统一。
在思维与存在的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过程中,直接地表现出三个基本层次的矛盾关系:一是人的表象意识与经验对象的关系;二是人的思维规定与对象本质的关系;三是人的表象意识与人的思维规定的关系。
表象意识与经验对象的关系问题,本质上是作为感性映像的表象是否“摹写”
、“复现”
、“复制”
经验对象的问题,也就是表象是否以及如何与对象相符合的问题。
而思维规定与表象意识及其所反映的经验对象的关系问题,则又包括两个基本层次的关系问题:在其表层,是思维规定(概念、范畴、命题以及由它们的逻辑联结所构成的诸种理论体系)是否表述经验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问题;在其深层,则是思维运演的逻辑(由思维形式、思维范畴、思维规则、思维方法和思维能力所构成的思维运动)能否描述存在运动规律的问题。
这就是思维和存在在规律层次上的统一问题。
规律的客观性问题、思想的客观性问题、真理的客观性问题,这是在思维的现实运动的层面上对理论思维前提的批判性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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