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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的解释中,是把辩证法区分为“客观辩证法”
和“主观辩证法”
。
这里的客观辩证法,是指物质世界的或事物本身的辩证法;这里的主观辩证法,是指人类精神的或思维运动的辩证法。
对于这两种辩证法的关系,则解释为主观辩证法是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
在认识论的意义上,我们承认思维是对存在的反映,由此也必然承认,思维的辩证运动是对存在的辩证运动的反映。
但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不是直观的反映论,而是能动的反映论。
这种以实践论为基础的能动反映论,从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出发去理解思维和存在的关系,因此,它不仅肯定思维内容是对思维对象的反映,而且承认作为思维内容的人的目的性要求与存在的否定性统一关系。
这表明了现实的人的思维对存在的能动作用。
我在这里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是:
物质世界或事物本身是否存在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如果物质世界或事物本身就是一个由其内在矛盾引起的永恒的、无限的辩证发展过程,并不存在与之相对立的形而上学,那是在什么意义上把物质世界或事物本身称作客观辩证法?
人的思维是不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即物质运动的高级形式?它是否与物质世界在本质上服从于同一的运动规律?如果对此给予肯定的回答,那又是在什么意义上把思维辩证法称作“主观辩证法”
,并认为它是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
物质世界的辩证运动规律只有通过思维的辩证运动即概念的辩证运动才能被人理解和表达,如果思维的辩证运动是“主观的”
,又如何断定它所表达的物质世界的辩证运动规律是“客观的”
?
人类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是在思想观念和直接现实性这两个层次上实现思维和存在、主观和客观的统一,那么,人类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是属于客观辩证法,还是主观辩证法,抑或称之为主客观统一的辩证法?
唯物主义地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区分开自在的辩证法和自为的辩证法。
在自在的意义上,无论是外在于思维的物质世界还是作为物质高级运动形式的人类思维,无论是思维反映存在的人类认识活动还是主体改造客体的人类实践活动,它们都是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
从自在性的角度来说,既不存在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也不存在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区分。
相对于自在意义上的辩证法,在自为的意义上,辩证法指的是人类把握世界的一种理论思维方式、一种发展学说、一种世界观理论。
用马克思的说法,辩证法就是在对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它的否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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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自为的辩证法是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
只有掌握这种自为的辩证法的理论思维方式、发展学说、世界观理论,才能够把物质世界、人类思维以及人类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理解和描述为辩证的发展过程。
在这个意义上,自为的辩证法是认识自在的辩证法的前提,不掌握自为的辩证法的世界观理论,就不能深刻地理解和表达自在的辩证法。
这就不难理解,面对同样的、自在的世界的辩证运动,为什么会存在与辩证法的世界观相对立的形而上学的世界观。
从自在的辩证法与自为的辩证法的“本原”
关系上看,自为的辩证法根源于自在的辩证法,自为的辩证法是对自在的辩证法的反映。
但是,如果我们承认不仅有辩证法的世界观与形而上学的世界观的对立,而且有辩证法的世界观由素朴的形态到自觉的形态再到科学的形态的历史发展过程,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作为世界观理论的辩证法,并不是自发地反映自在的辩证法的产物,而是自觉地探索思维与存在如何统一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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