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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法官和辩护人分属不同机关。
而现在这三种功能(经常还要加上“告密者”
)落在了同一个人,即书报检查官身上。
“书报检查法是对自由表示怀疑的法律。
新闻出版法却是自由对自己投的信任票。
新闻出版法惩罚的是滥用自由。
书报检查法却把自由看成一种滥用而加以惩罚。”
[21]
马克思已经正确地指出,对言论自由的压制由于新闻出版而适得其反:“书报检查制度使每一篇被禁作品,无论好坏,都成了不同寻常的作品,而新闻出版自由却使一切作品失去了这种特殊的外表。”
[22]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某些作家在民主德国覆灭之后的命运证实了这些论断。
在北美,人们找到了“新闻出版自由的最纯粹、最合乎事物本性的自然现象”
,但如果说那里有“很好的历史基础来实现新闻出版自由”
,那么,在这里的历史基础就更好了,因为“世界上哪个国家的人民能够像德国人民这样以具有新闻出版自由的这些最直接的历史基础而自豪呢?”
[23]
主张新闻出版自由的市民的论断很有意思。
新闻自由必须予以保证,因为这关系到“一般的行业自由”
。
尽管马克思最终对此进行了批判,但他在这种论断中看到了一种进步,一种不同于对书报检查的道德化辩解的进步。
不过,马克思认为,当人们把一种自由形式、一种特殊的自由形式,也即行业自由变为一切自由的普遍概念时,这是充满矛盾的:
行业自由只是行业自由,而不是其他什么自由,因为在这种自由中,行业的本性是按其生命的内在原则不受阻挠地形成起来的。
如果法庭遵循它自己固有的法规而不遵循其他领域(如宗教)的规律的话,审判自由就是审判自由。
自由的每一特定领域就是特定领域的自由,同样,每一特定的生活方式就是特定自然的生活方式。
[24]
二、林木盗窃法
在1842年10月25日至11月3日之间,马克思报道了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情况。
这一组系列文章也包括40个印张的出版物。
这组文章是关于一直作为“习惯法”
被接受的捡拾落在地上慢慢枯死的“枯枝”
,现在,这一行为由于一项新的法律规定被看作是盗窃行为而遭到禁止。
马克思再次一个个地审查了各等级的意见,但他首先强调了自己的法律立场。
马克思为穷人“要求”
“一切国家的穷人的习惯法”
。
“我们还要进一步说明,这种习惯法按其本质来说只能是这些最底层的、一无所有的基本群众的法。”
[25]拥有特权的贵族的习惯法是建立在非自然的不平等这种主张之上的,而穷人的习惯法是普遍的、仿佛自然给予的。
不同于动物,人是自由的、并且相互之间是平等的,而动物是不自由的,并且只在它们各自种的范围内是“平等的”
。
因此,历史上存在的等级差别是与一切人平等自由的本质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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