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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由的道路巴黎和德法年鉴(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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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民,人属于一个想象中的(精神上)政治共同体。

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中对市民社会和凌驾于它之上的政治共同体之间的对立作出了说明。

感性的、利己的个人“上升”

为与理性国家融为一体的公民,这种“上升”

被黑格尔视作进行哲学探讨的个体的解放成果。

马克思认为,政治国家的成员是“宗教的”

,因为他们的存在是“个人生活和类生活之间、市民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之间的二元性”

[8]。

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宗教的”

是指“彼岸的”

——政治国家同宗教世界一样,相对于具体的人的现实的日常生活,是“彼岸的”

马克思认为,政治民主制是“基督教的”

,因为它使人成为“具有偶然存在形式的人”

,成为“具有无教养的非社会表现形式的人”

,是“由于我们整个社会组织而堕落了的人、丧失了自身的人、外化了的人,是受非人的关系和自然力控制的人”

[9]。

人在这种异化的存在中必然逃向宗教的希望和彼岸的世界。

市民阶级的革命把“政治国家”

从它与社会,与各等级、同业工会、行帮和特权等的联结中分离出去。

市民阶级的革命“把市民社会分割为简单的组成部分:一方面是个体,另一方面是构成这些个体的生活内容和市民地位的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

[10]。

因此,“封建社会已经瓦解,只剩下了自己的基础——人,但这是作为它的真正基础的人,即利己的人”

[11]。

因此,由利己的个体组成的社会作为“物质基础”

与“国家的唯心主义”

相对立。

马克思用动人的修辞热情总结了这一图画:

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公民,归结为法人。

[12]

利己的个体是——马克思依照传统定义,将人看作是“政治动物”

(zoonpolitikon)——一种“现实的”

,但“不真实的”

存在。

相反,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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