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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可称为“统觉的本源综合统一性”
。
康德就此明确指出,“意识的综合统一是一切知识的一个客观条件,不仅是我自己为了认识一个客体而需要这个条件,而且任何直观为了对我成为客体都必须服从这一条件,因为以另外的方式,而没有这种综合,杂多就不会在一个意识中结合起来”
[8]。
通过把“我思”
或自我意识指认为“纯粹活动”
,把“纯粹活动”
理解为先天联结表象杂多并使之从属于统觉的能力,康德突出地阐述了自我意识及其能动性。
这是康德哲学对自我意识或“我思”
——作为先验主体——的独特把握和发挥,并由此而为德国唯心主义奠定了初始的基础。
黑格尔认为,“康德哲学的一般意义在于指出了普遍性和必然性那样的范畴,像休谟〔提到洛克时〕曾经指出那样,是不能在知觉中找到的;这些范畴在知觉之外有着另一个源泉,而这个源泉就是主体、在我的自我意识中的自我”
[9]。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把康德哲学称作“绝对的出发点”
。
就这个出发点而言,我们必须辨明经验的“我思”
与先验的“我思”
之差别:作为一个经验命题的“我思”
命题,完全是就“我在思维”
——有一个实体之我在思——意义上的言说,“我思”
还不是纯粹的逻辑机能,而是就其存在规定主体,主体由之成为一个对象。
与此不同,康德所谓“我思”
的要义在于,我由思维表现的我自身,既不是我自体,也不是我的现象,而是我呈现我自身为“思维之主体或思维之根据”
。
换言之,在康德那里,“我思”
完全脱离了其为理性心理学之主题的含义,而表明为使一切对象由以成立的逻辑前提。
于是,康德就有“规定的自我”
与“被规定的自我”
之明确区分,旨在挑明先验哲学的“自我”
或“我思”
,不作对象来把握,而为先验的逻辑前提。
这就整个地改变了对“我思”
的理解:不是实体之我在思,而是先验之我等于思;不是经验的思,而是纯思(“纯粹活动”
),亦即先验主体。
康德由此而阐发了先验统觉之自我,把“我思”
改造成为一切判断中的“规定者主体”
。
如此常驻不变之同一的自我,乃是逻辑上的主体或先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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