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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说来,我们大致可以归纳康德先验方法的主要特征:(1)依照先天综合判断的提问方式,以判断或命题为对象,而不是以观念为对象;或如黑格尔所说,“超出自我和知性或诸概念对一件事物及其特性和偶性所处的关系这种单纯观念之上,而达到思想”
[10]。
(2)与洛克和休谟关于知识范畴的经验由来论相反,把包含普遍必然性的全部知识看成是既与的,并追问其能够成立的原始条件或逻辑前提,即先验前提。
可以说,以先验方法或先验逻辑为枢轴的“自我意识”
概念,是康德“批判哲学”
的重点。
这样一个全新的基础,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标识了此后整个德国唯心主义哲学本体论的基本取向。
二、自在之物与自我意识
在康德看来,“我思”
(即“自我意识”
)作为“能思维的存在者”
和“规定者主体”
,不是我们在外部现象中所能发现所能直观到的,而是属于“内感官”
之职司。
“内感官”
的工作流程,是通过范畴即“纯粹理智概念”
把杂多联结起来,以达到客观普遍有效的判断。
这种联结或综合,确证了自我意识的意义和地位,被黑格尔称之为“康德哲学中最美丽的方面之一”
。
然而尽管如此,黑格尔仍然认为,“康德的自我还没有达到真正的理性,而是停留在与普遍意识相反对的个别意识本身上”
[11]。
若从整个德国唯心主义哲学本体论的演变来思考,这一指证是非常重要的,它关乎德国唯心主义本体论建设的发展路向。
在康德那里,范畴演绎的基本问题,就是要解决下述问题——“思维的主观条件何以能够具有客观的效力”
?应该说,康德在先验逻辑范围内解决了这个问题,那就是证明“自我意识的统一性”
乃是普遍必然性的先验根据,思维的纯粹活动以自我为本源,范畴的综合作用出自于自我意识。
但是,由此而来的问题是:在自我意识之外,“还剩下某种不由进行思维的自我意识来建立并规定的东西,即一个自在之物,一个对思维说来是陌生的、外在的东西”
[12]。
这就有必要追究“自在之物”
的意义,从而追究自在之物与自我意识在本体论上的彼此对待。
在康德哲学中,一方面,作为主体的先验自我,既是构成经验对象的先验前提,就不能作对象来看待;换言之,自我意识本身不作对象,因而也不可能对之形成任何知识。
这意味着,先验自我本身是不可知的。
另一方面,自在之物同样“不能知之,只可思之”
。
按照康德的说法,“作为我们的感官对象而存在于我们之外的物是已有的,只是这些物本身可能是什么样子,我们一点也不知道,我们只知道它们的现象,也就是当它们作用于我们的感官时在我们之内所产生的表象。
因此无论如何,我承认在我们之外有物体存在,也就是说,有这样的一些物存在,这些物本身可能是什么样子我们固然完全不知道,但是由于它们的影响作用于我们的感性而得到的表象使我们知道它们,我们把这些东西称之为‘物体’,这个名称所指的虽然仅仅是我们所不知道的东西的现象,然而无论如何,它意味着实在的对象的存在”
[13]。
如果说,自我意识和自在之物本身都是不可知的,那么,二者的关系同样是不可知的,换句话说,我们不可能对此做出任何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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