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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费希特仅仅是在形式上把对立移到了理论内部,并把非我外在地植入自我的活动之中。
于是就有了知识学的第三个命题。
这个命题是,“自我在自我之中对设一个可分割的非我以与可分割的自我相对立”
。
简单地说,就是自我设定自我与非我的统一。
费希特认为,前两个命题是:同一个自我既设定了自我又设定了非我,结果形成了矛盾;为了解决矛盾,就必须对设定起来的自我和非我加以限制。
所谓限制,就是直截了当地把自我和非我设定成为“可分割的”
。
正是通过这种可分割性,相互对立的自我和非我被统一起来。
“如果抽掉特定的内容,抽掉自我和非我,而将两个对立物通过可分割性概念所达到的单纯的统一形式保留下来,那么我们就得到了人们迄今称之为根据命题的那个逻辑命题”
[32],也就是第三个命题。
就此可以看出,第三个命题是表示:自我与非我的相互制约,两者综合统一到那个绝对自我之中。
总之,费希特通过这三个基本命题,详细阐述了作为知识学根本原理的“自我”
。
首先是单纯的实在性(第一个命题);其次则指示否定性(第二个命题);最后的第三个命题,由限制性概念建立了实在性与否定性的联系,是所谓充足理由原则或综合原则。
二、形式的思辨推理及其本体论困境
在费希特构想的知识学体系中,第一个命题是“正题”
;第二个命题是“反题”
;第三个命题是把前两个命题综合起来的“合题”
。
费希特认定“合题”
以最普遍的、最令人满意的方式答复了康德的著名问题,即“先天综合判断如何成为可能”
。
费希特明确提出,每一个命题都包含一个综合,而自我与非我则为最高综合,其余的一切综合都必包含在这个综合之内。
正如没有合题就不可能有反题,没有反题就不可能有合题那样,没有正题也就不可能有合题和反题。
“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对设和进行结合的必要性,是直接建立在第三条原理上面的;一般地进行结合的必要性,则是建立在最高的、绝对无条件的第一条原理上面的。
体系的形式是以最高的综合为基础;而体系之所以一般地应该是一个体系,则是以绝对的正题为基础。”
[33]这里所谓的“绝对的正题”
,当然就是指绝对的自我或绝对主体。
这样说来,费希特为知识学制定根本原理的工作,实际上接续了近代哲学本体论原则的建构,对自我意识概念的阐述与发挥形成了确有成效的推动。
费希特试图根据自我的最高综合作用,发展出对象的各种规定,并进一步从中推演出较为特殊的范畴。
这就不可规避地产生了“思辨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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