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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换言之,在马克思看来,人的世界或对象(国家、社会)并不是当下直接的东西,而是一种活动的结果(“具有自我意识的类的产物”
);既然人及其对象之对象性被领会为活动,那么,它们之间的联结也应被了解为一种活动。
如果说在这里直观还保留着它的某种意义的话,那么,它仅仅意味着对象的活动即是对象性的主体活动的结果。
因此,一般说来,在费尔巴哈以直观作为对象性的反思形式的地方,马克思却用“活动”
原则来表达对象性的原理。
而且,所谓“活动”
,决不像初看起来那样是一个极其轻易的概念,相反,如果说这一原则毕竟不可能一般地依靠常识来建立的话,那么,它只可能通过哲学来建立。
而马克思所掌握的“活动”
原则,无论如何正是来自哲学——这就是德国唯心主义在经历了它的最辉煌的发展之后所留下的遗产,也是马克思没有枉自经历“自我意识”
这所学校而幸运地保留下来的东西:主体的自发性、能动性或创造性的原理。
毫无疑问,马克思当时已经根据费尔巴哈的本体论立场彻底粉碎了有关自我意识的神学—形而上学幻想。
马克思采取“活动”
这样一种对象性的反思形式,绝不意味着回到绝对主体或自我意识的立场上。
如果说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
(Unwesen),那么,所谓“纯粹活动”
、“自我活动”
这种非对象性的活动也只能是“无”
。
就此而言,马克思是赞同费尔巴哈的。
但马克思已经悄然开始使对象性的反思形式由“直观”
转变为“活动”
,而这种转变的结果,将会逐渐使现实主体的“对象性的直观”
转变为“对象性的活动”
。
诚然,活动原则在《德法年鉴》时期的作品中,并没有在本体论上得到明确的表述。
然而尽管如此,马克思在采纳费尔巴哈的本体论立场时,仍然是“含蓄地”
根据“活动”
这样一种方式来理解对象性的。
因此,当马克思从社会政治批判转回到哲学方面来的时候,他很快地就使这种先前似乎仅仅是由研究领域的特点所决定的、隐而不显的反思形式凸现出来,并在《巴黎手稿》中用“对象性的活动”
这一概念初步地表述了他的活动原则。
由此可见,当费尔巴哈在“高卢—日耳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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