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畅想小说网】地址:http://www.cxtra.net
但是这种居间者,作为“合乎理性的关系”
或“推论”
,实际上无非是“普遍性和单一性之间的被掩盖了的对立”
。
因此,黑格尔法哲学的全部非批判性就集中在这样一点上:它把“现象的矛盾”
直接归入“本质中的理念中的统一”
。
[40]
在马克思看来,这种矛盾的本质从本体论上来说无疑是某种更加深刻的东西,是不能通过“推论”
或“逻辑概念的规定”
等仅仅“从表面上”
来解决的矛盾——马克思把它称作“本质的矛盾”
。
换句话说,这种矛盾是现实的、社会生活内部的矛盾,因而是不可能直接被归入理念的普遍性和单一性并在理论上的“居间者”
中得到妥协的。
例如,在立法权中不同原则的互相冲突,诚然表现为君主原则和等级要素原则之间的对立,但这里的冲突之所以不能直接进入“本质中的理念中的统一”
,就因为它所表现的乃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现实的矛盾,在这种“本质的矛盾”
中,所谓立法权自身的矛盾乃是政治国家的矛盾,并且真正说来还是“市民社会的自身矛盾”
。
[41]
在这里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质的矛盾”
在本体论上具有特别的重要性,因而被马克思当作非常坚决的理论要求而提示出来。
这一要求不仅直接地反对黑格尔唯心主义的非批判的一面,而且实际地包含着与费尔巴哈的对象性反思形式(直观)相当不同的某种东西。
这种东西一般说来就是“活动”
原理,特殊地说来又不同于德国古典哲学的“活动”
原理。
马克思说:“对现代国家制度的真正哲学的批判,不仅要揭露这种制度中实际存在的矛盾,而且要解释这些矛盾;真正哲学的批判要理解这些矛盾的根源和必然性,从它们的特殊意义上来把握它们。”
[42]这段话很好地说明了“本质的矛盾”
所具有的本体论意义:它不仅要求一个感性现实性的哲学立场,而且也力求取得并达成一种否定的活动原理。
这是马克思在法哲学批判中最有意义的收获之一。
现在的问题是:既然逻辑的政治形体在本体论上是虚假的东西,那么,如何可能达成对于“政治形体的逻辑”
之真正现实的理解和把握呢?
马克思和费尔巴哈几乎完全相同地要求把人理解为“国家制度的原则”
。
马克思写道:“如果在考察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等时把人的存在的这些社会形式看做人的本质的实现,看做人的本质的客体化,那末家庭等等就是主体内部所固有的质。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