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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所有这些二律背反,如果用后来比较明确的方式来说,集中于这样一种对立,即国民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规律和工资规律的对立。
按照劳动价值规律,劳动是形成和决定价值的唯一的东西,是人的能动的财产,因而凝固的和物化的劳动(即全部产品)理应——根据“自然权利”
——属于劳动者(即劳动的人格化);但是按照工资规律,劳动者却必须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来出卖,而他实际上所能而且应当取得的,决不是全部产品,而只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态(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国民经济学家所表述的“劳动者的理论要求和实践要求”
是全然矛盾的:劳动者(活劳动的承担者、主体)理应取得他所创造的一切;同时私有财产(死劳动、积累起来的劳动:资本)却统治、支配、摆布和决定劳动者。
理应是一切的实际上是无,能动的创造者成为被支配者。
国民经济学内部的这种基本的二律背反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在马克思看来,这里必定有某种根本的、全局的颠倒与混淆;而且,问题必定发生在国民经济学的最基本的原理——关于“劳动本身”
的概念——中。
换句话说,国民经济学如若不是在根本上由于自身的矛盾而陷于支离破碎的境地,就不可能在一系列最基本的原理上表现得如此对立,以至于任何一个原理所肯定的东西同时会由另一个与之正相反对的原理在实际上予以否定。
因此,马克思写道:“劳动本身,不仅在目前的条件下,而且就其一般目的仅仅在于增加财富而言,在我看来是有害的、招致灾难的,这是从国民经济学家的阐发中得出的,尽管他并不知道这一点。”
[51]这一说法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所谓“劳动本身”
,在这里是指国民经济学以之作为前提的劳动,实际上具有否定自身或自相矛盾的性质——因而是“有害的、招致灾难的”
。
第二,国民经济学并没有意识到正是这种自相矛盾的劳动成为其理论本身的基本前提,相反,却把它看作是无限地肯定自身的东西,并因而把它无批判地设定为理论的出发点。
说得简单一些,国民经济学以之作为理论前提的劳动是自相矛盾的、否定自身的劳动,但却被当作自然的、本源的、无限地肯定自身的劳动。
正是由于这种混淆和颠倒,国民经济学陷入了不可克服的二律背反之中。
在这一批判性分析的基础上,马克思把国民经济学以之作为前提的劳动——某种历史形式的、并且是自相矛盾和否定自身的劳动——理解为“异化劳动”
。
国民经济学视域中的劳动实际上是异化劳动(资本主义劳动、雇佣劳动),但却被冒充为一般的、最自然的劳动;正像国民经济学视域中的人实际上是异化的个人(阶级的个人、资本家或劳动者),但却被冒充为一般的、最自然的人一样。
马克思的批判坚决而明确地指证了这种冒充和混淆,并且毫不留情地撕破了这种颠倒的假面。
作为这一批判之进一步发展的理论表现,马克思在后来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批判了古典经济学家关于人类天性的看法,批判了他们把“合乎自然的个人”
看成是由自然造成的错觉,并且指出:在生产一般的抽象中忘记历史的差别,正是“那些证明现存社会关系永存与和谐的现代经济学家的全部智慧”
[52]之所在。
如果说,“异化劳动”
还不能算是劳动一般之历史差别的完善的和最终的表达,那么,它却并不失为这种历史差别之最初的和本质重要的表达(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表达)。
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国民经济学以之作为前提的劳动,乃是“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
,乃是作为独自存在的活动、作为主体、作为人格的私有财产。
[53]因此,“开明的国民经济学”
(以斯密为标志)乃具有这样一种意义,正像它在肯定的方面“揭示了财富的主体的本质”
一样,它在否定的方面完全局限“在私有制的范围内”
。
就此可以说,国民经济学可算作是市民社会的科学,但它对于市民社会本身却是完全无批判的。
正是由于这一点,所以在理论上,开明的国民经济学一方面扬弃了财富的那种“外在的、无思想的对象性”
(货币主义、重商主义);另一方面,“人本身被设定为私有财产的规定,就像在路德那里被设定为宗教的规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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