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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说,即使是“十分清楚”
地提出哲学基本问题,并使之获得“完全的意义”
,并不等于对哲学基本问题做出合理的回答;因此,自觉形态的辩证法理论,也并不等于是“合理形态”
的辩证法理论。
这就需要我们从“朴素形态”
、“自觉形态”
和“合理形态”
这三种辩证法形态的比较中,特别是从“合理形态”
的辩证法理论即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去重新理解辩证法的发展观。
这是辩证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十分困难的研究课题。
人的思维的最本质最切近的基础是人类的实践活动。
由于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旧哲学离开人类的实践活动的历史发展去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所以旧哲学或者是(1)描述和解释存在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或者是(2)描述和解释思维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而都没有达到(3)从人类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出发去理解和说明思维与存在的发展中的统一和统一中的发展。
辩证法的三种基本形态,从根本上说,就是与上述三种情况相对应的,或者说,是分别以上述三种情况为其理论内容的。
在古希腊哲学中,“辩证思维还以原始的朴素的形式出现”
[2]。
这种经验层次的、自发的、朴素的辩证法,只是描述表象意识中的经验世界的流变,只是从宏观整体上把世界上的事物看作变化的过程,而没有反省思维与存在的矛盾,没有从思维的矛盾运动去表达事物矛盾运动的本质。
正是针对这种自发辩证法的朴素性,列宁提出,“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运动,而在于如何用概念的逻辑来表达它”
[3]。
很明显,列宁在这里对辩证法理论提出了一个要求,要求辩证法理论必须从思维和存在的矛盾关系中去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
在“感觉的确实性”
的层次上,在表象意识的经验事实中,人们都可以承认“运动”
。
但是,表象意识只能“承认”
运动的现象,而不能说明运动的本质。
要说明运动的本质,就必须把思维和存在“统一”
起来,在“概念的逻辑中”
去表达对象本质的矛盾。
正因为古代的辩证法还没有自觉到这个问题,还没有从“统一原则”
去看待“发展原则”
,所以它是“自发的”
、“朴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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