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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年来的研究成果看,中国哲学界关于马克思社会存在论问题的讨论,主要是在怎样认识和表述马克思社会存在论的问题上的分歧,表现为对“物质本体论”
、“实践本体论”
、“社会存在本体论”
等观点的支持或再认识,以及“社会关系本体论”
、“生存论本体论”
等富有建设性意义的新提法的出现。
例如,有些学者把马克思的社会存在论理解为社会关系本体论。
国内学术界对这方面研究的最初关注始于南京大学张一兵等人对日本哲学家广松涉“关系主义本体论”
的引介。
广松涉认为,马克思哲学变革的真谛是一种从实体存在论向关系存在论的转变。
马克思主要关注的是作为社会存在关系性主体的“主体际性”
。
[18]俞吾金先生则明确提出“马克思哲学是社会生产关系本体论”
,对社会关系在马克思哲学中的重要性给予了定位。
他指出,马克思不但从“社会存在”
的概念深入到作为“社会存在”
本质的“社会关系”
概念上,而且进一步从“社会关系”
的概念上深入到作为“社会关系”
的基础和核心的“社会生产关系”
的概念上,并在这一概念上确立了自己的本体论。
[19]旷三平先生在考察马克思的“社会存在”
概念时也认为,“社会存在”
在马克思的眼中是一种总体的关系性的存在,不是一个实体化了的、终极化了的、无时间性的“绝对存在物”
。
他认为,在马克思看来,“‘存在’不是一个实体概念,而是一个关系概念。
他主张用‘现实关系说’来解读‘存在’,因而就有所谓‘社会存在’即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即是‘社会存在’”
[20]。
可见,学者们是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考察马克思的社会存在理论的,或是从理论设计的角度、或是从逻辑建构的角度、或是从思维方式的角度去把握马克思社会存在论的本质。
这样,各观点之间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并难免造成互不相让的对抗局面。
其实,仔细分析这些观点,我们会发现这些分歧和差异首先是基于对“存在”
和“存在论”
的不同理解而形成的。
学者们都是从相对性的关系去理解存在,存在的意义都体现在特定的关系之中。
在特定的关系当中,针对它们所面对的问题,各种观点应该说都有其立论的理由。
这样,我们认为,就存在论的不同含义而言,对马克思社会存在论的多种理解并非绝对对立,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统一于马克思哲学自身的。
如当“存在”
在哲学发生学的本原意义上使用时,作为唯物主义哲学,在世界的本原问题上,相对于唯心主义的精神存在论,马克思社会存在论是“物质本体论”
;当“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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