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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每一个时代的历史主体来说,他们都是作为确定时代确定的人在一个确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活动的。
对于他们来说,这个时代和历史条件是他们得以成为历史主体的前提,因而是必然的、不可选择的。
但是作为历史活动的主体,他们根本的目的就是要超越这种历史的必然性的限制而获得自由。
因此,这种历史的必然性对于历史活动的主体来说,表现出来的实质是一种历史的可能性:一方面正是这种历史的必然性使历史活动的主体成为可能,另一方面是预设了历史活动主体未来发展的可能的空间。
而在历史活动主体的现实的活动之中,一方面他们使自身由可能的历史活动的主体变成现实的历史活动者——这恰恰是以对历史必然性的超越为前提的,因为如果没有这种超越,他们就只能是单纯地重复前人的活动,也就失去了其他历史活动主体的意义;另一方面,正是在他们的现实的活动之中,那个历史发展的可能空间之中的某一维度成为现实。
而无论是作为历史活动者现实性还是由他们建构的那种历史现实性,又再次呈现为一种历史的必然性,从而为新的超越提供可能。
因此,历史规律与历史趋势之间的关系不过是现实的历史活动之中人的历史继承性与超越性相统一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只有在这种必然与偶然、可能与现实、规律与趋势的统一之中,人类的实践活动才真正成为一个永不终止的历史过程。
所以马克思说,“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
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
[16]
(三)历史与文明
如果说历史是人的生成过程,那么在人的这一生成过程中现实地创造出的生活世界也就是一个历史的存在。
一方面是因为创造这一世界的人本身的存在是历史性的,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这一世界是人通过自身的活动创造出来的,因而这也是一个文明的世界。
也就是说,文明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与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是同一个过程。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类的历史也就是人类文明的发展史,而一部人类文明史,也就包含了整个的人类的历史。
因此,对人类历史进程的分析,就可以根据文明构成的不同的层次分别进行。
我们既可以根据物质文明的发展进程划分人类的历史进程,也可以根据制度文明的发展进程划分人类的历史进程,还可以根据精神文明的发展进程划分人类的历史进程。
这多种不同的划分方式在近代以来西方历史哲学中都有过明确的体现。
如启蒙时期的历史哲学家孔多塞就是根据人类运用技术手段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划分人类历史进程的;而黑格尔对于人类历史的分期的依据就是绝对精神的运动过程;如此等等。
与以前的历史哲学家不同,马克思并没有执着于将人类文明的某一方面作为其历史分期的最终的依据,而是力图在总体的人的理解基础上,通过对人的活动的各个不同方面的研究和比较,为人类历史的分期提供一个总体的理解模式。
马克思对人类历史发展进程的理论至少有五种不同的表述:第一次是在1845-1846年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把人类历史描述为五种所有制形式的依次更替:“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
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决定个人的与劳动材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有关的相互关系。”
[17]依此,马克思把人类的历史的前资本主义阶段分为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在此之后,马克思又分别阐述了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共产主义。
但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同时根据“自然产生的生产工具和由文明创造的生产工具”
的不同,明确地区分了传统的农业文明和现代的工业文明。
马克思指出,“在前一种情况下,即在自然形成的生产工具的情况下,各个人受自然界的支配,在后一种情况下,他们受劳动产品的支配。
因此在前一种情况下,财产(地产)也表现为直接的、自然形成的统治,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表现为劳动的统治,特别是积累起来的劳动即资本的统治。
前一种情况的前提是,各个人通过某种联系——家庭、部落或者甚至是土地本身,等等——结合在一起;后一种情况的前提是,各个人互不依赖,仅仅通过交换集合在一起。
在前一种情况下,交换主要是人和自然之间的交换,即以人的劳动换取自然的产品,而在后一种情况下,主要是人与人之间进行的交换。
在前一种情况下,只要具备普通常识就够了,体力活动和脑力活动彼此还完全没有分开;而在后一种情况下,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实际上应该已经实行分工。
在前一种情况下,所有者对非所有者的统治可以依靠个人关系,依靠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共同体[Gemeinwesen];在后一种情况下,这种统治必须采取物的形式,通过某种第三者,即通过货币。”
[18]如果把这两种不同的文明形态的区分与马克思所阐述的共产主义相结合,就又形成了对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三形态的解释。
第二次是在1849年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中,他又提出了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这一新的划分,划分的标准是生产关系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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