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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这种对每一个“个人”
的关注是马克思致力于“工人的解放”
这一真实实践目标的必然结果,而“工人的解放还包含普遍的人的解放”
。
[97]这一现实目标使马克思“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实占有”
这一著名命题有了实质性的内容,而区别于被哲学家想象为“人的幸福”
的形式化概念,并昭显马克思新制度精神的真正的人道主义性质。
麦金太尔据此断言“马克思主义学说内部隐藏着某种激进的个人主义”
[98],这不无道理。
但他既然不能理解马克思道德批判的根本旨趣,也就不可能真正理解马克思的“个人主义”
。
个人的全面发展是最终目的,但个人只有在集体中通过“自由的联合”
才能实现自己的全面发展。
“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
[99]因此联合作为通向个人自由的唯一道路,可以理解为一个手段概念。
这种个人与集体、目的与手段的辩证法,最深刻地显示着马克思新制度构想的本质精神,亦显示着马克思在伦理学问题上与康德根本不同的路数。
马克思标举“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
[100],这几乎就是一个康德式的“人是目的”
命题。
但马克思绝对不是康德,因为他不是通过“先验主体的自由意志为自身普遍立法”
来实现他的目的,而是通过“自由个人的联合体”
来实现这一目的。
柯尔施指出“共产主义的自由概念的这个定义的确已经远远超出康德的绝对命令”
[101],是很有见地的。
这里马克思对康德的超越就在于,他看到了人只有在现实的交往形式中才能实现“作为目的本身”
的他的存在,而康德却完全无视这一点。
因此康德伦理学是一种纯粹的个人伦理学,他把个人既当作目的又当作手段,在这里,一个人如何实现他的道德存在完全是他个人的事情,与别人无关,个人作为先验主体只能在他的内在世界中通过强制性的意志自律来达到他的目的。
马克思的伦理学则是一种制度伦理学,他把个人当成目的,而以一种制度安排作为手段来实现这个目的。
这里不考虑个人的内在动机,不必用强制性的自律排除人的感性需要,反而把这种感性需要当成人性的表现,并“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
[102]实现这些需要,即将其实现为“在自由的联合体中每个人的全面发展”
。
这里不再拷问个人的行为动机在抽象的意义上可以上升到多高的道德境界(因为任何人的动机实际上都受制于他现实的社会地位),只考虑一种社会制度安排对人性的眷顾程度,即将其设计为一种真正合乎人性的客观社会生存模式。
因此人性的实现在这里转换成一个实质性问题,即特定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正当性问题。
我们可以借用康德的术语,称这是一种真正以人为目的的善良,但它不是善良的意志,而是善良的制度。
这就是“自由人联合体”
这一制度精神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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