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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性与情感的关系上,他认为“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
[4]。
休谟确实把价值判断的根据问题引向了人的情感领域,引向人的内心,但从他的经验论以及怀疑论的根本前提来说,他并不注重探讨作为对象的价值本身与事实有什么区别的问题。
这个任务是后来思想家们在深入探索价值判断的对象性根据时提出来的。
洛采把世界分为事实、普遍规律和价值三大领域,但他认为价值才是目的,经验事实与因果必然规律都是手段,在洛采这里,事实与价值的区别表现为手段和目的的区别。
在新康德主义那里,事实是自然科学的对象,价值则是文化科学的对象,价值是自然和文化区别的关键。
“通过与价值的这种联系(这种联系或者存在或者不存在),我们能够有把握地把两类对象区别开,而且我们只有通过这种方法才能作到这一点,因为撇开文化现象所有的价值,每个文化现象都可以被看作是与自然有联系的,而且甚至必然被看作是自然。”
[5]他们认为,具有价值的历史和文化领域与不具有价值的自然领域是两个不同的世界,前者是超验的价值世界,后者是经验的实在世界;前者是应当的世界,后者是实存的世界。
文德尔班强调:“必须区分应当与存在,价值与实在。
规范与实在如果合一,则一切价值将终止。”
[6]摩尔则继承了休谟的余绪,从直觉主义立场反对传统伦理学的“自然主义谬误”
,他认为,传统伦理学借助于自然性质或非自然性质来定义“善”
,以为对善的事物的特征冠以名称就是定义了善,但他们的这种方法是错误的,因为善的性质与善的事物并不相等。
善是一种单纯的自明的质,只能直观、直觉而不能描述和推理,也无须借助于其他事物或性质来证明。
列举事实和描述事实是一回事,而什么是应当做的和什么是善的则是另一回事。
真正使价值与事实不能相容的是20世纪前半期兴起的逻辑实证主义。
或许这么说更加符合实际,此前的思想家们多是从为价值和价值论争一席之地的角度来看待价值与事实的关系及其差别的,无论是持价值主观主义还是持价值客观主义的观点,大抵都认为价值是一种重要现象,是与事实不同的另一类现象。
而逻辑实证主义则从科学主义的角度竭力否定价值的存在。
明于此,就可以明白为什么他们把话说得那么决绝,搞得那么极端和绝对。
在他们看来,无论是传统哲学中的形而上学命题,还是伦理学和美学中的价值命题,都是既不能用逻辑分析的方法,也不能通过经验加以证实的,所以都是没有意义的命题,都是应予以拒斥的。
罗素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情感各不相同却仍然是可靠的事实。”
[7]艾耶尔则说,价值命题不是真正的命题,“纯粹是情感的表达”
,正如一声痛苦的叫喊不表达真正的命题一样。
他们认为,价值词都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对象事实,所以都是一些妄概念、假概念,用这些价值词所作出的价值判断都是一些虚假判断、虚假命题。
由于根本没有价值这种东西、这种对象,因此价值论就不可能作为一种学科而存在。
正是由于逻辑实证主义的兴起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价值与事实之间有一道鸿沟才成为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已成为当前西方哲学中的一种基本信念。
[8]
西方的规范价值理论和元理论是两种不同的研究范式,规范价值理论主要探讨什么是有价值的,或什么是善的、美的、正当的,并给出一套关于价值判断的标准、根据、准则,以论证自己的这套理论。
元价值理论则注重对价值词、价值句子的分析,它的任务不是告诉人们什么是有价值的,什么是无价值的,也不提供关于价值判断的标准和规则,而是分析价值术语和价值命题的功能和意义,研究这些命题能否证明的问题。
元价值理论是随着逻辑实证主义的语言分析哲学的出现而出现的,所以,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除少数人之外,讨论价值问题的大多是沿着规范价值论的路子进行的。
无论把价值看作是情感现象还是看作是先验的客观对象,或者看作是事物的属性,大抵都认为价值是存在的,是一种与事实有所区别的现象,都试图给出一套关于如何把握这些现象、如何作出合理的评价和价值判断的规则。
与他们相反,元价值理论由于受逻辑实证主义的立场和原则的影响,坚执经验证实的意义标准,他们分析各种价值词、价值句子的用法,得出的结论是这些词和句子都是没有“意义”
的,即无法为经验所证实的。
在他们看来,价值根本就不是一种对象性或事实性存在,价值判断只是个人情感、爱好的表达,完全是主观的,没有任何可靠的根据和公准,所以,建立价值论的努力本身就是在做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当然,在现代西方哲学界,反对逻辑实证主义观点的也大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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