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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在现实生活过程中事实与价值是内在联系着的、相互过渡和转化的,那么表现在人们的思维中、表现在逻辑上,认知和评价、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就不可能是绝然相分、不可过渡的。
思维永远不能也不应该跟实际作对;逻辑的格式原本就是由无数次实践的重复而形成的带有公理性质的东西,它也不能与实践作对。
关于认知与评价的区别与联系,关于价值判断与评价的关系,我们在后面讨论评价问题时会有较详细的交代,这里只就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能否过渡,事实判断是否也是价值判断的一种根据简略地谈一点意见。
在本章的开头,我们就指出休谟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追问价值判断的根据何在的问题,在许多西方思想家那里,价值被看作是情感问题,是通过情感才能揭示和把握的问题,所以,价值与事实、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关系问题有时又被当作是情感与理智、非理性与理性的关系问题。
理论上的辩难和困境,使得这种思路越来越遭到怀疑和挑战,在近年来的研究中,一些学者,如黑尔、塞森斯格等也开始承认价值判断有描述意义,承认价值推理是形成价值判断的基础。
在他们看来,从完全是事实判断的前提中推不出价值判断,要得出价值判断,在作为前提的几个判断中至少有一个是价值判断,这便是所谓的“实践推理”
或“混合推理”
。
他们考察的主要是演绎推理,应该说,在演绎推理方面,他们的这种观点是能够成立的,只有在前提中把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结合起来,才能够推出一个价值判断。
推理不只是演绎推理,还有归纳推理、类比推理。
在这些推理中,实际上也都存在同样的情况,前提中都须既有事实判断也有价值判断,才能得出价值判断来。
有人认为在类比推理中,从一个价值判断就能直接得出另一个价值判断,比如,这本书我读了后受益匪浅,所以推荐给你,相信你也会有所受益。
似乎是直接得出了另一个价值判断,实际上这里省略了一个事实判断,即我们两人的情况类似,如无这个前提,就无法得出你也会有所受益的结论来。
对于归纳推理,无论前提是多少个价值判断,总得有一个事实判断,指出这些前提中所列的价值客体是同类型的,或者是指出价值主体有着共同的需要,才能得出这类事物是有价值的结论。
这种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结合才能得出价值判断的结论,所证明的、所表现的正是价值与事实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证明它们之间没有一道所谓的“鸿沟”
。
至于说这个价值判断的结论是不是正确,从逻辑证明的角度看,就得看前提中的事实判断是不是真实可靠,前提中的价值判断是不是合理恰当,而最终的证明还是人们的实践,人们是在实践中确证着这些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各自的正确性,也确证着对它们之间关系认识的正确性的。
尽管说这个证明过程很复杂曲折,但无论多么复杂,实践作为检验事实判断的标准和作为检验价值判断的标准都是确定的,没有疑义的。
相反,如果脱离了实践,单纯从理论上来求解,就会把这些问题变成如同经院哲学讨论的那些问题,使这个很现实的问题神秘化。
在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看来,一些哲学家之所以觉得这是个难解的问题,甚至是一个无解的问题,就是因为他们从来就只是把它当作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没有把它当作是实践的问题。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3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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