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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有几种情况:第一种,是发生冲突的双方,一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另一方是不合理的,一方是对的,另一方是错的。
第二种,在好多情况下,并不是一方对而另一方错的问题,而是双方都是合理的,各自的要求都有一定的根据,只不过所据的理由不相同而已。
第三种,是双方都既有对的地方又有错的地方。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总之都需要调节和协调,来求得问题的解决。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价值观念中,特别是对于通常的民事纠纷,一般多采取“和为贵”
的原则来调节。
邻里间有了冲突矛盾,由当地的一位有威信的长者出面进行调停,这种调停主要不是分清是非对错,而是诉诸感情,诉诸尊重面子,既是尊重长者的面子,也是彼此照顾面子,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和为贵”
就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调节原则,也是一种对“和”
的价值的看法,和则两利,争则两伤,所以以和为贵。
在生意场上,甚至在政治生活中,这个原则都是一个基本的调节原则。
即使在法制比较完备的时代,这个原则也没有失去作用,在许多场合,还是采取私下调节或由组织出面进行调节的办法为好,至少可以减少许多讼事,节约了时间和金钱,也不致太伤彼此的感情。
李泽厚先生旅美多年,经过两种文化的比较,就曾经认为,中国农村的村委会和城市的居委会制度,在发挥民事调节中有着特别的作用,与西方的动辄诉诸法律、对簿公堂相比,有着很大的优点,应该予以完善和光大。
文化认同作用。
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念,不同文化的差别主要的首要的是一个价值观念差别的问题。
任何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一套独特的生活方式,表明了该民族的特点。
维系这种生活方式的,是风俗习惯和作为这些习惯之基础的价值观念,是这种生活方式中的各种游戏规则和意义规则。
一个民族的个体,在其成长的过程中,接受了这一套规则和观念,它们就作为一种文化要素、人格要素渗入到他的血液之中,成为一种自然而然性的东西。
他与别人交往,无论是受到批评还是得到赞许,无论是心情舒畅还是心情郁闷,无论是劝解别人还是接受别人的劝解、安慰,彼此间都能感到一种默契、一种情意、一种温馨,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其实这都是共同的价值观念、共同的文化氛围长期地潜移默化的结果,是文化认同和同化的结果。
在这种环境中生活,他有一种踏实感、安全感,心灵有个家园、有个着落。
所谓去国怀乡,这里的乡,不单是地理空间上的乡,更还是精神的乡、文化意义上的乡,是怀念以往时光中的那些人和事,怀念那份温馨和惬意。
这种感觉,一般也只有在“去国”
的人那里才比较明显,离开了自己的祖国置身于新的不同的文化环境中的人,才会有这种深深的、幽幽的情感体验。
并且越是在物质生活需要得到了满足,精神需要突出出来以后,这种体验就越是深切。
置身于新的不同的文化环境中,自己原有的那些东西就显得不适用了,因为人家这里有新的游戏规则和意义规则,有不同的习惯和理念,自己在行为的层面可以适应这些规则,可在精神的情感的层面上总难以达到默契,总觉得不是那么回事,不是那么个味,这样就出现了文化认同的危机。
人格塑造作用。
个人从小开始学习、接受、掌握一定价值观念的过程,是他从一个自然人到社会人的形成过程,也是他的人格形成的过程。
对于人格这个概念,即使在心理学中也是众说纷纭,据说有五十多个定义,还出现了专门研究人格的分支,即人格心理学。
大致说来,人格可看作是一个人各种心理特征、素质的一种稳定的组合,是一个人的人品,是人对自己所欲达到的境界的一种自觉意识和追求。
而这些方面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形成的,是个体形成自己的价值意识,特别是接受、认同、同化一定的价值观念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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