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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主体需要的多层次性和多维性,价值标准必然是多种多样的,评价标准也必然是多种多样的,而且正是借助于这多种标准,主体才能处理、评价多方面的多种性质的价值。
但在另一方面,主体作为主体,恰恰在于他具有统一的意志,能够将这多方面的多种多样的标准统一地运用起来为自己的存在和发展服务。
社会确立了多种规范,是为了在不同方面使人们都有遵从的依据,个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己的发展程度、自己对这些社会规范的认同程度,确立了在多方面的评价标准,也是为了应付多种多样的复杂情况,为着维持自己统一的人格、实现自己的生活理想。
无论是个人主体还是社会主体,总是将这些多样的标准统一地整合为一个标准体系,各个标准都服从着一定的统一的原则,正因为如此,才能在不同标准出现冲突、不同的评价出现矛盾之时,排列出轻重缓急的顺序,作出相应的决策。
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矛盾,在现实中有着几种表现形式:一是众多个人的评价标准与群体的共同标准之间的矛盾;二是众多的群体主体的评价标准与社会共同标准之间的矛盾;三是同一个主体(个人主体、群体主体和社会主体)自身的多种评价标准与其统一的整体的评价标准体系的矛盾。
如何合理地处理这些矛盾,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个具有相当难度的问题。
一般说来,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往往更强调社会共同标准的优先性重要性,如果仅限于此,同时也承认个人标准的合理性,问题就不会很大,现代民主社会基本都是如此,在社会标准与个人标准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专制社会则不仅强调社会标准的优先性,而认为其是唯一合理的,从而否认个人标准,造成的就是一片死气沉沉。
第四个矛盾是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矛盾。
理想是价值观念的核心,一个人抱有什么样的理想,对他确立什么样的评价标准体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人们的每次评价的具体的个别的标准,也总是受着他的人生理想和人生目的的制约,有时也带有一定的理想性色彩。
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人们的评价又都是在一定的现实条件下进行的,无论条件是多么不如意,也不能离开这不如意的现实,所以必须从现实出发,使自己的评价标准和评价结论符合现实情况,首先是符合自己的现实,也要符合周围条件的现实。
理想总是来于现实又高于现实的,问题是高到什么程度才合理。
如果过度地高于现实,那就变成了脱离现实。
不管对于个人还是社会,都是一样的道理。
婚姻是一个人一生中的大事,挑选对象是婚姻的前提,是人们都非常重视的,但如果标准过高,过于理想化,那就难以找到合适的对象。
人们的活动都是有目的的活动,这个目的在围绕这个活动而进行的各种评价中,就承担着评价标准的功能,如果目的太高,太理想化,就必然导致一系列的评价脱离实际、导致实践的失败的情况。
在理想性与现实性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保持一定的平衡和中庸,是确立评价标准时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
第五个是稳定性和流变性的矛盾。
评价标准之作为标准,首先需要有一定的稳定性,正因此才能作为标准、作为尺度而存在。
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评价标准作为价值标准的反映,又是随着需要和具体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是灵活的而不是僵死不变的。
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也是争论不休的“法先王”
还是“法后王”
的问题,其实就是如何看待评价标准的这种稳定性和流变性的关系的问题。
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其法律、其政策、其理念,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着评价标准的意义,都是人们据以决定自己的行为、预测未来的一种尺度,如果过分地强调其变动性,就会失去其连续性、稳定性,也就失去了其权威性,所谓“政策多变,失信于民”
,讲的就是这种情况。
这种情况,这种现实,就很容易形成人们对国家的不信任感,形成一种对未来的不稳定感,也就会形成急功近利、投机取巧的社会风气。
反之,如果过分强调稳定性和不变性,政策、法律、规范等就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情况,就起不到调节、控制社会生活的作用,甚至成为阻碍生活和生产发展的东西。
从个人主体来讲,在确立自己的价值观念和评价标准时,特别是关于一些做人的基本原则时,也有一个如何看待这种稳定性和流变性的问题,若不知时变,是为“迂腐”
,若过于善变,则为没有操守,是为小人。
如何既保持原则的坚定性又能够有策略的灵活性,实在是需要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
上述的这些矛盾都是主体确立评价标准的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主体对这些矛盾越是有所认识,认识得越是深刻,就越能提高自己的自觉性,比较理性地对待这些矛盾,统筹兼顾,就能有效地防止片面性和走极端的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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