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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评价的标准就是道德规范,这是一种社会规定的标准,是个人所认同的社会标准。
这些规范起源于生活中的习惯和禁忌,是社会群体为了其整体利益而约束个体行为的,在这一点上道德和法律是同样的,在人类社会早期二者也没有分别。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和法律分开了,道德规范是一种软规范,是借助于舆论的他律和行为者的自律而起作用的规范,法律规范则是一种硬规范,是靠一定暴力机构来维护的规范。
另一个不同,是道德规范具有双面性,既包括惩戒也包括激励,法律规范则只是从负面从禁止的方面规定人们的行为。
当然,二者的侧重点也不同,道德侧重的是“教化”
,是通过使个体形成善恶、荣辱观念而主要规范人们的动机,或者说是从动机这一头开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法律则主要是以罚立威,从禁止行为这一头来影响人们。
道德注重的是应该和不应该,法律则侧重的是效果,是从功利方面从实际利害方面对人们形成一种威慑,使其“不敢”
。
法律可以影响思想,但它不能以动机定罪、以思想定罪。
以思想论罪的法都是恶法,是专制制度不尊重人权的产物。
道德评价主要是通过个人而进行的,但它本质上却属于一种社会性评价,因为这是使用社会规定的标准而进行的评价。
人们进行道德评价,一是评价别人的行为动机是否符合通行的道德规范,评价别人的人品、品质是否善良;二是评价自己的动机、行为、品质是否合适,是否道德。
在前者,众多的个人评价就形成一种舆论,在后者,是自己对自己的道德审查,形成的是一种自律。
无论怎样,使用的都是社会性的评价标准,是自己认同的社会标准,不管自己是否意识到这一点,自己都是站在一定群体社会的立场上来进行着这种评价的。
人们直接使用的是善、恶、应该、不应该这些道德语言,其实表现的是这些行为、这些动机、这些品质是否合乎社会道德的要求,符合的就觉得是好的,就认为是道德的,反之就觉得是坏的,是不道德的。
自己的行为、动机、品质符合了这些要求,得到了别人的赞许和表扬,自己就觉得是一种光荣,受到了别人的批评,自己就觉得是一种羞耻。
这些体验的多次重复,就使得来自别人的批评和表扬的他律,转化为一种自律。
即使自己最隐秘的动机和欲念,也会受到自己的道德意识的审查,自觉地按照道德规范来思考来行事,按照这种道德的要求来设计自己的人生理想和人格理想。
到了这个程度,道德就变成了个人精神生活的一种因素、一种素质、一种精神需要,只有按照这些要求行事,自己才能觉得心安理得,才觉得尽到了自己的义务,甚至才觉得按照真正的人的方式在活着。
道德评价具有一定的超功利性,即是说它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功利评价、功利价值的限制和超越,表现为在一定程度上不涉及或是把亲疏关系、情感好恶、利害得失放在一边,专门就一定的动机和行为是否合乎道德规范而进行的评价。
一个人在道德上所达到的境界,在一定意义上就取决于他在道德评价中摆脱功利评价和个人功利价值的程度,取决于道德优先于功利的程度。
“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讲的就是这个意思。
一般说来,一个人越是与他所属的群体和社会认同,越是能够把自己的小我变成一个大我,就越是能够以群体需要为自己的需要,群体利益为自己的利益,也就越是能按照群体和社会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越是能够按照群体和社会的道德规范来思考和行事,表现为道德上的高尚。
一个人越是能意识到自己是一个类存在物,越是能把其他的人当作是与自己一样的人来对待,他就越是具有较高的道德胸襟和人道情怀。
道德评价的超功利性,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指道德评价的相对独立性,并且是对个人功利评价和个人功利价值的限制和超越。
看不到这一点,否认道德评价的超功利性,把一切都看作是功利价值和功利评价,把道德价值还原为功利价值,如狭隘功利主义者那样,或是把道德评价看作是个人情绪和情感的表现,像逻辑实证主义那样,都是不符合人类生活的实际情况的。
但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道德规范和道德评价的超功利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把道德和功利决然对立,像宋明理学那样,认为二者是天理人欲的关系,少一分人欲就多一分天理,克尽人欲才能天理澄明、道德完满;或者如康德那样,认为只要一沾染功利考虑就是不道德的表现,这就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道德规范本来是规范社会众人的行为动机的,是调节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的,人之不同各如其面,所以它有一个从低到高的广泛的领域,有着不同的层次。
同样,人们对道德的认同,也是有层次的。
大部分的人只认同较低的层次,做一个一般的好人,少数人则达到了较高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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