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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是对生活的反映,对于这些艺术作品你能用真理还是谬误来评价吗?显然是不行的。
所以,从评价是一种反映,得不出评价必然就有一个真理与谬误的问题这个结论。
第二,如前所说,价值意识具有多种层次,评价也是在多种层次上进行的,有下意识的,情感层面的和理知层面的。
对于前两个层面的评价,肯定不能套用真理的概念。
一个人喜欢流行歌曲而不喜欢古典音乐,另一个人则喜欢古典音乐而讨厌流行歌曲,这里的喜欢和讨厌就是评价。
后者可以说前者浅薄、层次低、没修养,但不能说前者不对,是谬误;同样,前者可以说后者古板、没劲,但不能说后者是错误的。
在这里不存在真理和错误(谬误)的问题。
理知水平的评价对知识有很强的依赖性,但它毕竟是评价而不是认知,它依赖于认知但并不是认知。
这里有两个层次的反映问题:一是评价所依赖的知识是否正确反映了对象的实际情况;二是评价是否反映了对象对主体的真实的价值。
前一个层次的问题,实质上还是认识论的问题,与价值真理根本不搭界。
后一个层次则需要进行分析,不能笼统来论。
第三,现在我们来分析理知评价的几种情况。
1.甲、乙两个人对同一个事件的评价不同,甲认为是好,乙认为是坏。
这就要弄清他们各自暗含的主体是谁,对谁是好,对谁是坏。
如果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即他们两个人,那么甲说的好是指对甲是好,乙说的坏是指对乙是坏。
在这种情况下,这两个价值判断所判断的价值就不是一回事,它们的对立是一种虚假的对立,二者可以同真,也可以同假,还可以一真一假,但彼此没有逻辑联系。
只有在彼此针对同一个价值主体时,也就是说他们所评价的价值是对同一主体的价值时,彼此的对立才是真正的对立,才有一个谁对谁错、孰真孰假的问题。
2.对于规范价值的评价。
规范是社会规定的共同性的东西,如法律规定的各种条文、道德上的各种规定。
以法律判断为例,平时我们讲,法庭审判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才会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
在事实认定上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意见,有真假正误之分,但这属于认知方面的问题。
在法律条文的引用方面,在量刑尺度的宽严方面,都会出现分歧,但这就很难说是真假问题,所以一般只用对错概念而不用真假概念。
而这个对错有时也是相对的,有时不仅同一级法院会有争执,就是在中级法院与高级法院之间也有争执,这时只能诉诸社会权力来决定。
3.对规范本身的评价的正误问题。
规范为人们的评价提供一定的标准,但这些规范并不是天然就是正确的,尤其在社会转型时期,旧规范的权威性已然丧失,新规范的权威性还未确立起来,许多评价上的冲突是因为各自依据的规范即标准不同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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