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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然,与马克思不同,在他们的眼里,“贡献”
最多、最有“功绩和德行”
的人,是少数统治者而不是广大劳动人民;他们没有也不可能找到一条实现社会公正分配的具体途径和可以实际操作的方法。
马克思在分配公正理论上的巨大贡献就在于,站在历史发展的高度,从社会进步的动力的层次上肯定劳动者的地位,提出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和贯彻按劳分配的社会政治、经济前提。
第二,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称。
在政治领域,公正是一种政治原则,叫“政治公正”
,它所要求的是社会成员的社会作用和社会地位之间是相称的。
也就是说,某人的社会作用较大,他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某人的社会地位较高,他对社会的作用也较大。
这就是公正的。
反之,一个人对社会的作用很大,而社会地位却较低;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很高,但对社会的作用却很小。
这就是不公正。
作用和地位之间的相称,也就是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称。
马克思所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5],强调的就是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统一。
葛德文也认为:“有两个问题是对于正确阐明社会原则极其重要的,因此应该分别加以研究,一个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应尽的义务,一个是他们应享的权利。
义务和权利不过是表达正义原则的不同方式。”
[6]几千年的私有制社会之所以是不公正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人的权利和义务相脱离,“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
[7]。
因此,为了实现社会公正,在反对资产阶级、争取无产阶级和全人类解放的斗争中,马克思、恩格斯一直把实现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统一作为奋斗目标。
政治公正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有一份社会权利,同时也就有一份社会义务,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使命。
特别是对于担任一定社会公职的人来说,更应该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考虑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一切自由的首要条件:一切官吏对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都……向每一个公民负责”
[8]。
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应享有的权利的同时,又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并要求公民在行使个人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权利,负有不得滥用权利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称不仅包括二者在质上的统一,有权利者必须有义务,有义务者必须有权利;而且包括在量上的一致,即权利大的人应尽更多的义务,尽义务多的人应享有更大的权利。
如果某人权利很大却尽义务很少,或者尽义务很多但享有的权利很少,这都是不公正。
第三,自由和责任之间的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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