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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主体对“生产力总和”
的占有,就是主体对生产中的生产资料、生产过程及其产品的支配和控制。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说,扬弃了私有制,在人的自主活动中劳动者便可以“通过自己的对象性关系,即通过自己同对象的关系而占有对象”
[28],并由此能够“自由地对待自己的产品”
[29]。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对比了强制劳动和自主劳动的区别,进一步指出了自主劳动的自主性特征:“在迄今为止的一切占有制下,许多个人始终屈从于某种唯一的生产工具;在无产阶级的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必定归属于每一个个人,而财产则归属于全体个人。
现代的普遍交往,除了归全体个人支配,不可能归各个人支配。”
[30]
劳动主体对生产力的占有离不开对生产关系的占有,也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实现劳动主体对“生产工具”
、“财产”
的占有和支配,其前提是“无产阶级的占有制”
代替“过去的一切占有制”
,是“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
。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自主劳动就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
这种“个人所有制”
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
的否定,亦即不同于原始“公有制”
的社会主义的“公有制”
[31]。
关于这种“个人所有制”
,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说:“公社是想要消灭那种将多数人的劳动变为少数人的财富的阶级所有制。
它是想要剥夺剥夺者。
它是想要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
[32]
自主劳动的自主性不仅表现在对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占有和支配上,而且表现在劳动者对于自身劳动力的占有和支配上。
劳动主体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占有,必然带来对于自己的全面本质的占有。
马克思说,在自主劳动中,“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
[33]。
这种占有的结果就是“个人本身的才能的一定总和的发挥”
,就是“摆脱了他的个人局限,并发挥出他的种属能力”
[34]。
主体的自主和自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自主劳动也就是自由劳动,自主劳动表现为主体对于生产力、生产关系和自身本质的占有,也就表现为人对于自然、社会和自己本身的自由。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公有制代替私有制,“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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