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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哲学的自由概念与政治自由问题(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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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的“自发的斗争”

之所以失败,也正是由于当时还没有能够正确地揭示社会规律和资本主义的矛盾,缺乏科学世界观的指导。

历史上,任何阶级的政治自由都不是天赋的,而是争取、奋斗的结果。

至于有的争取、奋斗获得了自由,有的争取、奋斗最终失去了自由,这无不与他们的行动是否符合规律、是否正确认识和利用了社会规律有关。

当然,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一般不能完全包括个别。

政治自由除具有自由的一般特征外,还有自己的特殊的方面。

这是需要加以认真分析和对待的。

人对自然的自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的政治自由是人与人的关系,既有个人对集体、社会的关系,也有集体对集体、阶级对阶级的关系。

这里,争取自由的主体是人,争取自由的客体也是人,他们都是有意识、有目的的社会历史活动者。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政治自由就既有争取问题,又有是否给予的问题。

质言之,对于自然界来说,它本身是无意识的,人类争取自由,自然界不会自觉设置障碍;也不存在人的自由多了,自然界的“自由”

就少了这样的问题。

而政治自由就不同了,在阶级社会中,政治自由是有阶级性的,从来都是一部分人的自由。

一些人自由多了,另一些人的自由就可能少了。

毛泽东曾说,在阶级斗争的社会里,有了剥削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自由,就没有劳动人民不受剥削的自由。

相反,有了劳动人民不受剥削的自由,也就没有剥削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自由。

各阶级都为自己的政治自由而斗争,有的要争取更多的自由,有的要维护既得的自由,表现为既错综复杂又十分尖锐激烈的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

社会政治自由主要是通过一定的政治法律制度问题间接表现出来的。

一个阶级要维护自己的自由,靠的是法律制度;一个阶级要争取自己的自由,也表现在反对和试图改变原有的法律制度。

而法律制度都是由人制订的,它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28]因此,法律制度从来都是有阶级性的,为一定阶级服务的。

它既可能是合理的,也可能是不合理的。

人类社会争取社会政治自由的斗争就客观上存在着两种情形:有时争取自由,反对、改变一定法律制度的政治行为是正当的、进步的,如“工人并不尊重法律,而只是在无力改变它的时候才屈服于它”

[29]。

工人阶级的使命就是通过斗争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取消这种法律制度;有时维护自由,保持、巩固一定的法律制度的政治行为是正当的、进步的,如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此时,无产阶级的使命就是自觉地遵纪守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并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同敌对势力进行斗争。

因此,对于自然界来说,人类争取自由的一切努力都应予以肯定,而对于争取政治自由的言论和行动则要加以具体的分析,要看它争取的是什么自由,是谁向谁争取自由,是否具有合理性。

也就是看它所反对或维护的法律制度是否反映、体现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和历史趋势,是否给更多的人带来比以往更多的自由,说到底,就是看它是代表进步阶级的利益,还是代表没落阶级的利益;是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还是代表极少数人的利益;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还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如果争取政治自由的斗争所反对的法律制度是不合理的,那么这种斗争就是合理的、进步的;反之,如果它所反对的法律制度是合理的,这种斗争就是不合理的,甚至是反动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时期,高举自由的旗帜,为自由而斗争,就具体表现为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因为资本主义虽然较之于封建主义是一个进步,但资本主义的政治自由实质上只是少数人的自由,是一种片面的自由,是假自由;无产阶级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高举自由的旗帜,为自由而斗争,就具体表现为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因为社会主义的政治自由,实质是绝大多数人的自由和极少数人的不自由,而且正是为了绝大多数人的自由才剥夺极少数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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