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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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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反对资产阶级,争取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斗争中,马克思、恩格斯始终明确地提出努力实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奋斗目标。

1871年,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一切阶级统治。”

[32]1891年,恩格斯针对当时德国社会民主党爱尔福特纲领草案的错误指出:“我提议把‘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改成‘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等等。

平等义务,对我们来说,是对资产阶级民主的平等权利的一个特别重要的补充,而且使平等权利失去道地资产阶级的含义。”

[33]

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才有了深刻的经济根源和坚实的政治基础。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制度的实行,客观上杜绝了那种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或者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不合理的现象。

社会利益和劳动者个人利益在根本上的一致,现实地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结合和统一。

社会保障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权利,承认并确保劳动者的国家主人翁的地位;劳动者把勤奋工作、积极劳动,保卫和建设国家,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和光荣的历史使命。

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也是人作为目的和手段的统一。

在一定意义上,讲人的义务,就是强调人是手段;讲人的权利,就是强调人是一种目的。

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人权观反对割裂权利和义务,也反对割裂目的和手段。

人是目的还是手段,这是康德第一次明确提出来的。

在《道德形而上学探本》中,康德提出,人不是一个东西,那就是说,人不能只是工具,在人的一切行为上,一定要以人自身为目的。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断言:“没有人(甚至于神),可以把人单单用作手段,他自己永远是一个目的。”

[34]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指出:“不管在一定的关系上如何可以把人看作是目的,而在不同的关系上,人又只能列为一种手段。”

[35]

那么,马克思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在马克思看来,目的和手段作为一对哲学范畴,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人的活动都是有目的的,目的是人的活动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

“行为如果没有目的就是无目的、无意义的行动。”

[36]但是人的目的的实现不能靠目的本身,它必须同一定的手段结合起来,“需要是同满足需要的手段一同发展的,并且是依靠这些手段发展的”

[37]。

因此,目的和手段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目的和手段的这种关系,适用于人与物之间,也适用于人与人之间。

对于人类来说,一切活动的目的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都是为了人类自身,为了满足自己生存、享受和发展的需要。

既不是为了自然界,也不是为了神仙上帝。

但是,人类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满足自己的需要呢?那就既不能靠自然界的“恩赐”

,也不能靠神仙上帝的“造福”

,而要把自己作为手段,靠自己去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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