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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活动着的个人联合起来,以群的或集体的方式结成一定的社会组织,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这生发于人类同自然界斗争的需要。
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自然基础,正是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上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这种关系的系统化形式化为一定的社会组织、社会结构和社会机体。
正是这种社会关系、社会组织等,“在不取消人的生物机体规律的情况下……使人的生物特殊性变成社会特殊性。
……使个人变成社会的个人,使人们的生命活动变成了社会的生命活动。
由此产生了人的一个独特的社会品质”
[14]。
另一方面,人与自然的关系又只有在社会中才具有人的性质。
人们能动地认识、理解、改造、占有和掌握自然界的活动,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实现,因此,“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说来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说来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
,“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
[15]。
社会为人们借助于超个体的力量去拓展在自然界中活动的范围和层次提供了可能,而人与自然的关系之丰富和发展又为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发展提出要求和提供条件。
因此,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和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和程度上也表现出明显的相关性。
在这里,“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制约着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又制约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
[16]。
而另一方面,随着人类社会活动范围的扩大,“随着对象性的现实在社会中对人说来到处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成为人的现实,因而成为人自己的本质力量的现实,一切对象对他说来也就成为他自身的对象化,成为确证和实现他的个性的对象,成为他的对象”
[17]。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近乎无限丰富多样的,它们展现着社会生产、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活动所具有的多样性和丰富性: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审美的、艺术的、宗教的……它们各自从一定侧面表现着人类社会生活的不同方面和层次。
从不同角度来认识它们,构成了认识主体与社会客体之间复杂关系的不同方面。
id="heading_id_15"(3)精神客体
精神客体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成为主体认识对象的人类精神生产成果,包含着人的认识活动及其成果,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思想客体”
。
马克思曾经指出:“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
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
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
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是对象。”
[18]把自己的意识和生命活动作为自己认识的对象,使人有可能达到一种精神自觉,而这种认识活动是处于动态中的为了获得知识而认识着的认识,是存在于人们头脑内部的精神及思维活动,是自然以及“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反响的发展”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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