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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一些论者不加分析地将某些非马克思本人的东西强加在马克思头上,更糟的是,阐释者的缺点也被归结到马克思身上了。
例如,受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影响的一些学者(以保罗·赫斯特、恩斯特·拉克劳、罗莎琳德·康华德和约翰·艾利亚斯等人为代表)对待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做法,就是直接参考阿尔都塞的著述,而不是全面考察马克思本人的相关论述——甚或根本没有深究在马克思那里到底有没有这个概念。
这就造成了人们对马克思本人意识形态观的种种模糊认识和不正确判断。
因此,我在这里的讨论就是要重估马克思的理论贡献,同时力图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进行一种新的阐释,以挑战当前流行的对马克思意识形态观的结构主义解释。
具体说来,我要与阿尔都塞式的“结构主义和历史主义二分法”
划清界限,因为在我看来,无论是结构主义还是历史主义,它们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都包含着某种非历史唯物主义的要素,是某种唯心主义的死灰复燃——都是马克思在确立自己的立场时所要反对的两种极端。
必须将马克思本人的具体理论贡献从任何一种对它的片面解读中拯救出来。
但这还不够,因为仅仅通过回归到一个更加恰当的理解马克思的立场,犹不足以实现对马克思意识形态问题的全面把握。
因此,这或许只是一个必要但非充分条件。
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推进马克思的相关讨论,并直面新近的阐释者们的观点——特别是鉴于马克思所遗留下来的关于意识形态概念的大量未解难题。
避免陷入“惯常性陷阱”
很重要,因为马克思意识形态观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即将开展的阐释和重建工作必须是严肃的学术努力。
有时我们很容易就被卷入关于某种论断的有效性问题的讨论之中,也很容易错把一个准确的阐释和其论点的真理性混为一谈——虽然做起来很难,但我们仍然有必要在这二者之间作出严格区分。
所以,在重建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努力中,这些根本性的问题是不能忽视的。
由于本书的篇幅所限,我不可能在这里一一列举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所有批评意见,但我依然要克服困难,选择那些重要的诘难进行分析——如卡尔·曼海姆、马丁·塞林格、巴里·辛德斯和保罗·赫斯特等人对马克思意识形态观的批判。
无论如何,有必要强调的是,尽管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模糊性,但本书却旨在揭示:从整体来看,意识形态概念在马克思那里具有某种连续性,它为当代批判的社会科学提供了一个宝贵的分析工具。
(2)马克思主义阐释者内部派别林立,似乎也妨碍了他们对意识形态概念在马克思主义传统中的作用和意义进行恰当的总体性说明。
多数阐释者要么固守某一种观念,要么执迷于提出自己的理论体系,但却很少以一种更为一般性的方式来对不同阐释版本的各自得失进行综合性评估,也很少尝试着对这些从根本上来说属于同一理论传统的不同阐释版本的存在和演化给予解释。
矛盾的是,少数(如果不是唯一)对马克思意识形态观进行总体探究的,却是那些既对马克思主义完全缺乏同情、又对其基本原则十分无知的人。
于是我们就在马丁·塞林格的《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1]中看到了这样的理论前提预设,即马克思的意识形态观是一种虚假意识论,且由于虚假意识论所固有的教条性,马克思的后继者必然会放弃这一信条。
然而,无论这一理论预设有多错误(我将在本书第二章和第三章中予以详述),它至少还提出了一个被许多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概念阐释者所回避的一个事实,这就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身后所发生的意识形态观的重大转变,已彻底改变了意识形态概念的含义。
无论如何,塞林格对于意识形态概念含义的这一变化所作出的解释是无法令人接受的,而且这一转变也不足以得出结论说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是无效的。
因此本书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目标就是对这一转变过程予以揭示,并力图说明它对意识形态研究的影响和后果。
无论这一转变的最终原因是什么,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概念阐释者们似乎都很难把握它,他们甚至对它的存在都浑然不觉,而是长期以来坚持认为这只是同一个理论(也即从马克思到阿尔都塞的马克思主义传统)的不同变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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