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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总括自己的结论时创立了意识形态学说。
精神创造——哲学的、政治的、法律的、宗教的——是对现实的意识形态曲解,其曲解的程度视其想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独立的和第一位的(主导的)作用而定。
这是不以其阶级取向(不管是激进的还是保守的)为转移而表现出来的。
意识形态只能永远追随(促进或阻碍)现实;意识形态要服从现实并被纳入现实。
现实生活洪流发生变化,人们的观点也要相应地发生变化,从而产生出了解和反映这些变化的相应的意识形态形式(往往是极不充分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思考以往的历史、现在和未来的基本阶段的时候,把社会组织分成了若干主导类型,即几种社会形式或形态。
因为在实践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水平是生活的生产水平,所以社会制度的基本历史形式,是按照物质生产组织的主导类型决定的。
结果,社会自“原始群落”
起,经过古希腊、罗马(奴隶制的)类型、封建农奴制类型,到现代的、以工业生产中的雇佣劳动制为基础的类型这条历史道路,必然在没有雇佣劳动、没有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生活的生产中,即在自由的个人自由联合的条件下继续下去。
对社会历史类型的分析,又得到了关于社会内部组织的重要结论的补充。
物质生产决定着庞大的人群的基本结构,这些群体对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结果的关系各不相同,这就是阶级。
所有制的类型创造着人们的不同群体之间关系和交往的社会结构——“市民社会”
。
这个结构受外在的、与之异化的力量——国家的调整和管理。
由“市民社会”
的基本关系给定并得到国家支持的生活制度,在政治的、法律的、宗教的、道德的和哲学的观念以及习俗、规则和条令中,得到反映和巩固。
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原因所做的哲学解释,是一项重大的创新。
这些原因就是人们自己,即力求保证自己的需要、改善生活条件和状况的“经验个体”
。
人们的个人追求和意愿的表示,变成了行为和行动。
实际努力根本不是为了追求人类的崇高目的。
相反,这种努力带有局部的、个人的和具体的性质(往往局限在自身生活的范围内和个人需要的狭窄圈子里)。
不过,既然人是社会存在物,且有大量其他的客观“交往形式”
(关系),那么他们的个体发展和活动的实现,就有其若干共同的条件和方向。
人们在彼此联合、接触和进行活动及其结果的交换时,经常创造和改变自己的社会联系和关系。
在这些关系变得不能满足而是妨碍生产的主要目的的情况下,人们就会改变它们并建立新关系。
生活的、首先是生产活动的基本条件的改变,则会相应地导致人自身的变化。
人在历史进程中的自我变化,成了马克思从理论上解决人和人的解放问题的基础。
现实地生活过和生活着的人们是无限多样的。
但是,这种多样性并不排除根据马克思提出的社会参数,发现人们的相同之处即其共性的某些类型的可能性。
第一,这是“经验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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