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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般解释一样,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模型解释可分为解释项和被解释项两部分。
其中,解释项本身也包括两个部分,即一般法则和原初条件或先决条件。
解释项这两个部分的结合如果蕴含着被解释项,或者说被解释项可由此推出,那么,解释就成立。
所谓解释,就是解释项与被解释项之间的一种蕴含关系。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模型解释有演绎解释、统计解释、习性和意向解释、发生学解释、功能或系统维持解释五种主要类型。
演绎解释揭示的是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必然关系。
通常认为,演绎的真存在于前提之中,即前提为真,结论一定为真。
实际上,演绎的真主要存在于前提和受前提制约的结论之间的关系中,它是一种全称必然性关系的展开。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演绎解释是一种理想状态,在大多数情况下,达不到这种理想状态。
统计解释揭示的是可能为真的程度。
换言之,在统计解释中,前提为真,结论并非一定为真;同时,统计解释也不包含结论为什么为真的说明,它只能说明结论为什么可能是这样的。
“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
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
[27]作为个人意志“合力”
产生的“历史结果”
、社会现象,其内在规律更多地表现为统计规律。
一般来说,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模型解释是统计解释。
从无意识和有意识的角度着眼,可以把人的社会行为区分为习性和意向。
所谓习性解释,就是通过人们的惯性选择对解释人们的行为及其结果进行解释,包括历史事变、社会现象。
意向解释则是对人的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及其结果的解释。
在对重大的历史事件的解释中,意向解释是有效的。
但是,意向解释并不能解释所有的社会现象。
这是因为:(1)人们并不是把所有的意向都付诸行动;(2)付诸行动的意向并不是都能顺利实现,而且行动的结果往往不是原来所意向的,甚至与原来意向相反;(3)有些社会行为往往是由于人们无意识的习性所促动。
因此,对社会现象进行模型解释,意向解释与习性解释的互补是行之有效的。
发生学解释通过揭示某一社会现象如何由前面若干阶段发展而来,从而说明该现象目前的状态。
发生学解释包含着对具体的历史条件的分析,即处在第一阶段的某社会现象A,由于在第二阶段遇到甲、乙两个条件引起B的发生;尔后,在第三阶段由于丙、丁两个条件,B又引起C的发生。
这里,并不能得出A→B→C是必然的,相反,由于历史条件的变迁,B或C可能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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