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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认为,经济规律有它永恒的基础,这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
“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
[17]只有在这个一般意义上,即从使用价值的创造意义上,社会经济规律才是一种体现人与物之间物质变换的自然规律。
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更透彻地表达了这个思想。
马克思认为,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是自然必然性的王国,是“一切社会形态”
、“一切可能的生产方式”
的基础,人类未来产生的只是“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
,“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
。
[18]显然,马克思是在经济活动规律的基础——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在抽象掉具体的社会形式的意义上,承认经济规律的自然过程。
但是,这种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既然是一切社会运动的基础,那么,在特定的社会中,这种物质变换也就不得不具有社会形式。
因此,社会经济规律不会以纯粹的自然规律形式出现,社会经济规律的运动始终是以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自然规律为基础而展开的社会运动过程。
所以,只要一进入任何具体社会形式,马克思立即用社会的眼光来看待经济规律。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区分社会阶段的标志,不是生产什么,而是怎样生产。
马克思坚决反对用自然规律来说明社会发展。
在致库格曼的信中,马克思批判了朗格把社会规律自然化的方式,认为“朗格先生有一个伟大的发现:全部历史可以纳入一个唯一的伟大的自然规律。
这个自然规律就是‘struggleforlife’,即‘生存斗争’这一句话(达尔文的说法这样应用就变成了一句空话),而这句话的内容就是马尔萨斯的人口律,或者更确切些说,人口过剩律。
这样一来,就可以不去分析‘生存斗争’如何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历史地表现出来,而只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斗争都变成‘生存斗争’这句话,并且把这句话变成马尔萨斯关于‘人口的狂想’就行了”
[19]。
这里,马克思关心的是“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历史地表现出来”
的东西,马克思始终用“历史”
的方法来说明社会。
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认为,经济规律不是预成的,而是在人们的物质实践中生成的,是在历史中生成的;在人们面前绝没有一个现存的、一成不变的经济规律可供认识,经济规律同样具有历史性。
对社会规律(包括经济规律)的把握是历史地变化的,“对社会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遵循着一条同实际运动完全相反的道路。
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是从已经完全确定的材料、发展的结果开始的”
[20]。
因此,企图想事先预见一条社会发展的道路,认为有一个社会经济规律预先存在着,这不是马克思的社会规律观点。
就经济规律制约人类历史行程而言,社会发展的确有一个大概趋势;就全部社会生活(包括经济生活)在本质是实践的意义上来说,经济规律的实现也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是物质实践和人类自主活动的过程。
社会规律根本不同于自然规律,它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
[21]。
把社会经济规律等同于自然规律,其结果只能把社会经济规律抽象化、逻辑化、预成化,其实质是回归黑格尔的“绝对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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