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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恩格斯在给马克思的回信中也明确指出,“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
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
[34]。
问题在于,东方社会为什么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其中有两点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东方社会的地理环境所致。
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特别是由于大沙漠地带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直到亚洲高原,促成东方社会农村生产的第一个条件就是人工灌溉。
在当时,这一任务个人、村社是无法完成的,只能由国家来完成。
第二个原因是东方社会的文明程度,包括生产、交往水平过于落后所致。
“节省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在西方,例如在佛兰德和意大利,曾促使私人企业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
[35]
的确如此,历史越是往前追溯,地理环境对生产方式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就越大,古代埃及文明、巴比伦文明、印度文明和中国文明同尼罗河流域、两河流域、印度河流域和黄河流域就存在某种联系。
所以,马克思提出,要研究各种自然条件——地质条件、地理条件、气候条件以及其他条件,并明确指出:“不同的公社在各自的自然环境中,找到不同的生产资料和不同的生活资料。
因此,它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产品,也就各不相同。”
东方社会特殊的地理环境以及文明发展程度过于落后造成其“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成为土地的“唯一所有者”
。
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中,土地通过公社定期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不得转借、出让、买卖或传给家人。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
[36],即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在社会组织方面,马克思认为,东方社会以农村公社为社会细胞。
在东方社会,农村公社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这种农村公社是“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
,其特点就在于,生产仅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直接结合,从而成为阻碍东方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古代东方的城市,只是王公贵族的政治营垒和经济结构上的赘疣,不像古代西方那样是经济和工商业中心,所以,东方社会的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因而无力从根本上瓦解农村公社。
农村公社在东方社会的历史命运不同于西方社会,它不仅长期保存在“从印度到俄国”
等东方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而且成为东方社会的基本单位。
在社会政治关系方面,马克思认为,东方社会普遍形成了国君至上的专制主义政体。
与西方社会不同,在东方社会,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生产者相对立,地租和赋税合为一体,国家因此成为“最高的地主”
,“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
[37]农村公社不过是“世袭的占有者”
,土地通过公社定期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
东方社会的土地公有制或国有制决定了其政治形式只能是以王权为中心的专制主义。
恩格斯明确指出,“东方的专制制度是基于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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