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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泄气”
都是这种权力意志的外露,这里的差别仅在于:前者是肯定性的外露,后者则是否定性的外露。
另一种力量是外在的,即媒体在话语世界中所拥有的支配性的力量。
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媒体之为媒体,就是因为它们拥有这样的力量。
这种合法的、强大的力量也会助长媒体去追求并实现话语霸权。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媒体更应该注重自律,积极而谨慎地使用自己的批评权。
具体说来,媒体批评应该确立以下三种意识。
一是法律意识。
媒体批评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任何批评都是在当今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
诚然,随着实际生活的发展,某些不合理的法律条文也会得到修正,甚至废弃,但在相应的法律条文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媒体批评必须在它们的基础上展开。
媒体的批评权并不是无限的,事实上,每一个公民所拥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如人权、财产权、劳动权、知识产权、隐私权等)构成了媒体批评的界限。
要言之,只有当媒体批评对每个人的合法权利表示尊重的时候,它才可能获得每个人的尊重。
二是责任意识。
我们很难把责任意识划定在某个确定性的范围内,实际上,对于媒体批评来说,责任意识无处不在,但最重要的责任意识体现在社会生活的领域里。
媒体并不只是一个赢利性的商业机构,诚然,在市场经济导向的社会中,这个功能对于媒体来说,也是不可或缺的。
换言之,媒体在发布文化信息,包括进行文化批评的时候,也不得不考虑收视率、收听率、销售量和利润等因素,然而,对于它们来说,更重要的是社会责任以及它们关于这种责任的自觉意识,因为媒体的特殊性正在于它们对社会舆论的导向和对人心的引导。
如果某个媒体把自己等同于普通的商业机构,其文化批评就无法沿着正确的轨道向前发展。
三是平等对话的意识。
显然,蕴含在“霸气”
中的核心观念是不平等的意识。
然而,人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即使是拥有合法话语权的媒体,也不应该以不平等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话语权。
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真理是由争论确立的,历史的事实是在矛盾的清理中被陈述出来的。
只有平等的、对话式的批评,才能铺就通向真理的道路;也只有摆事实、讲道理、坚持以理服人,正确地对待并行使自己的批评权,媒体批评才能走出自己的怪圈,有效地遏制自己的“霸气”
,得到受众的普遍的信赖和尊重。
[1]本文原来的标题为“媒体批评如何走出自己的怪圈”
,原载《文汇报》,200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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