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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
[16]只有在这个“一般”
意义上,即“使用价值”
的创造意义上,社会经济规律才是一种仅仅体现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
的自然规律。
但是,这种“物质变换”
既然是一切社会运动的基础,那么,在特定的社会中,这种“物质变换”
也就必然具有社会形式。
因此,社会经济规律不可能以纯粹的“自然规律”
形式出现,社会经济规律的运动始终是以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
的自然过程为基础而展开的社会运动过程。
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更加透彻地表达了这个思想。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
是自然必然性的王国,是“一切社会形态”
的基础,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也只是“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
,“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
[17]。
显然,马克思是在经济活动规律的基础——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在抽象掉一切可能的生产方式的意义下,承认经济规律的自然过程。
但是,只要一进入具体的社会形态,马克思立即用社会的眼光来看待经济规律,坚决反对用自然规律来说明社会发展。
在致库格曼的信中,马克思批判了朗格把社会规律自然化的方式,认为:“朗格先生有一个伟大的发现:全部历史可以纳入一个唯一的伟大的自然规律。
这个自然规律就是《struggleforlife》,即‘生存斗争’这一句话(达尔文的说法这样应用就变成了一句空话),而这句话的内容就是马尔萨斯的人口律,或者更确切些说,人口过剩律。
这样一来,就可以不去分析‘生存斗争’如何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历史地表现出来,而只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斗争都变成‘生存斗争’这句话,并且把这句话变成马尔萨斯关于‘人口的狂想’就行了。”
[18]
这里,马克思关心的是“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历史地表现出来”
的东西,并始终用“历史”
的方法来说明社会。
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认为,经济规律不是预成的,而是在人们的物质实践活动中生成的,是在历史中生成的;在人们面前绝没有一个现存的、一成不变的经济规律可供认识,经济规律同样具有历史性。
对社会规律(包括经济规律)的把握是历史地变化的,“对社会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遵循着一条同实际运动完全相反的道路。
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是从已经完全确定的材料、发展的结果开始的”
[19]。
因此,企图事先预见一条社会发展的道路,认为有一个经济规律预先存在着,这不是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对社会规律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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